财资环〔2020〕21号《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预拨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财资环〔2020〕2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排,现预拨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Z195110010003),预算科目列“2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具体见附件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拨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以减少和消除地质灾害险情。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工作部署,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并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我部将会同自然资源部适时对项目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有关精神,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相关情况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管理相关信息。
三、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规定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到项目具体实施市(州),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送我部和自然资源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附件:
1.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 助资金(第一批)预算总表(不发地方)
2.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 助资金(第一批)预算明细表(分发地方)
3.2020年度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 助资金(第一批)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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