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15〕1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从发文之日起进入偿二代试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以下称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保监会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再行确定偿一代与偿二代的切换时间。为明确过渡期内偿二代试运行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内偿二代试运行的总体要求
各公司在过渡期内应当根据偿二代监管导向和监管标准的变化,研究改进和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机制,按时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及时监测和防范偿付能力风险。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偿二代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大改革和升级,对于推动行业提质增效、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偿二代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参与。为确保偿二代顺利运行,各公司应当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财务、精算、风险管理、投资、业务和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有条件的公司可增设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推进偿二代试运行工作。
(二)统筹推进,周密安排。各公司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统筹考虑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偿二代的监管要求,制定偿二代过渡期内试运行的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确保稳步、高效推进偿二代试运行工作。
(三)深入研判,积极调整。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在监管理念、监管框架和监管标准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在严格按照规定编报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的基础上,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偿付能力各指标的变动,研判偿二代对公司战略规划、管理流程和产品结构的影响,积极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组织架构和信息系统,尽早达到全面切换偿二代的条件。
(四)组织培训,深入学习。保监会将在2015年对各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偿二代的培训。各公司应同时制定公司内部的培训计划,对不同层级、相关条线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导,系统学习、准确理解偿二代各项监管规则。
请各公司于3月31日前将偿二代试运行领导小组名单、机构设立情况以及偿二代过渡期试运行工作方案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偿二代上一季度试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
二、过渡期内偿二代报告报送要求
在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的偿付能力报告。偿一代报告编报要求按现行规则执行,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要求具体如下:
(一)报送时间。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1季度结束后30日内、此后各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偿二代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报送2014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保险集团公司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2015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二)报送方式。
1.纸质文本一式一份;
2.通过保监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偿二代偿付能力报告的电子文本,包括偿付能力报告的WORD文件和偿付能力报表的EXCEL文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偿付能力报表的EXCEL样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过渡期内不再规定统一的偿付能力报告WORD文件模板。
三、过渡期内偿二代监管规则实施的特别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具体参数见附件3。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4。
(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见附件5。
(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保险公司2015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所采用的基础因子见附件6。
(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第三章关于保险公司的必测压力情景见附件7;第二十二条关于压力测试报告须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在过渡期内暂不执行。
(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在正式施行前,保监会在过渡期内暂按现行分类监管办法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评价。
(八)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第十一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由保监会在2015年组织开展对保险公司的首次评估;关于第一百条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保险公司在过渡期内暂不按照监管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第二十八条关于现金流压力测试和第三十四条关于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所采用的不利情景见附件8。
(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在过渡期内暂不施行,保险公司可暂不公开披露偿二代下相关的偿付能力指标。
(十一)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第二章季度报告应列报期初数的要求,明确如下:保险公司在编报2015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时,应当追溯调整期初数,追溯确有困难的,可不填列期初数;第三章关于季度快报的规定暂不施行,即过渡期内暂不编报偿付能力季度快报。
(十二)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第二章最低资本计量的规定,明确如下:在过渡期内,保险集团暂不计量集团层面可量化的特有风险的最低资本、量化风险聚合效应和分散效应的最低资本、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和附加资本,上述最低资本取值为0。过渡期内应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见附件9。
过渡期内,各公司如在相关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和咨询。
联系人:王浩、任笛
电 话:010-66286011、66286576
附件:(略)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EXCEL样表
2.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EXCEL样表
3.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曲线
4.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曲线生成器
5.巨灾风险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
6.境内再保险分出业务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2015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适用)
7.压力测试必测压力情景
8.现金流压力测试和流动性覆盖率的不利情景
9.过渡期内应编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名单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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