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6〕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2-03 00:05:2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解决我省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逐步提标扩面,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

二、补贴范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四、补贴方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自愿申请、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的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办法。必须做到及时规范、透明便捷。

五、经费保障

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市县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六、政策衔接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补贴范围和要求,严格按照残疾人评定标准评估鉴定、审核发证。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发证及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将严肃追责。

残疾人两项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8483.html

本文关键词: 晋政发〔2016〕5号, 山西省, 全面建立, 困难, 残疾人, 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制度,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