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食药监餐饮〔2015〕39号《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2-04 03:04:41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监餐饮〔2015〕39号



依据:豫食药监餐饮〔2015〕254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7日
 

 


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餐饮单位。

第三条 农村小餐饮单位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申请农村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的,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要求

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1. 加工经营场所固定;

2. 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3.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

(三)食品处理区要求

1. 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

2. 有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相应的防鼠措施;

3. 墙壁平滑、无积垢,门、窗装配严密,有防蝇纱网。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五)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1. 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经营水产品的,应独立设置水产品清洗水池或器具;

2. 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

3. 各类清洗设施及用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六)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2. 刀具、菜墩、容器等应生熟分开,标识明显;

3. 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七)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排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

(八)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

(九)人员管理要求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及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 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和培训管理制度;

2.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3.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5. 烹调加工制度;

6. 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7. 保障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条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且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限定其经营范围,要求其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第六条  农村小餐饮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示意图;

4.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河南省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现场核查表》(附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且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农村小餐饮单位,还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注明仅限加工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农村小餐饮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农村小餐饮单位,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第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小餐饮单位明厨亮灶,支持其实施提档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  除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餐饮服务者,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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