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食药监餐饮〔2015〕255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需要,省局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及《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对《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豫食药监餐饮〔2015〕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内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为“为规范全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及《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修改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将第五条“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修改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四、将第六条“申请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六)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七)奶源供货合同(复印件);(八)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修改为“申请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奶源供货合同(复印件);(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将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类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在备注栏注明“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经营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河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类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自制饮品制售”后以中括号标注“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经营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
六、将第九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修改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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