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资发〔2016〕13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2-05 03:38:50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意见


林资发〔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创新监督机制,增强监督效果,根据《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是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管能力的基本要求,是践行“三严三实”、促进党风和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维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坚持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林业改革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核心,强化监督职能,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机构职能

(三)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支持。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和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办负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专员办的管理,推动专员办的规范化建设,严格考核工作实绩,检查各项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积极支持专员办的全面建设和发展。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专员办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四)规范履行各项法定职责。

各专员办要依据中央编办和国家林业局赋予和明确的工作职责,集中精力、集中力量,确保森林资源监督主体业务开展。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和各有关直属单位如确有必要委托专员办承担临时性工作的,应先与监督办沟通,并报请分管专员办的国家林业局领导同意后,由监督办统一协调安排。

(五)把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作为“第一职责”。


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督查督办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管理规定》(办资字〔2014〕32号)和有关要求,专员办主要领导对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要以查处破坏林地案件为重点,密切关注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重点领域问题。对重点案件,专员办领导要亲自带队、敢于碰硬、全程督办,确保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六)严格监督检查各项要求。

要建立指令性检查与巡查、督办案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日常监督。要做好检查前的教育培训,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检查方案,确保各项检查要求落实到位。检查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督促查处整改到位。

三、着力完善和创新监督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监督与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各专员办要进一步加强与监督区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争取帮助和支持,为督查督办案件创造有利条件。要主动加强与监督区司法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合作,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联合办案机制,推动案件依法查处。

(八)建立健全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举报和网络舆情监测机制,拓宽监督信息来源和案件线索渠道。建立由案件举报人、新闻媒体、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案件督查督办监督机制,增强案件查处的公信力。进一步完善推广监督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建立激励机制,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宣传,扩大监督影响,营造职能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良好氛围。

(九)建立健全专员办与林业工作站协同监督的机制。


要充分发挥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林政案件稽查”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在资源管理、林政执法方面的职能作用以及点多、面广、掌握情况及时的优势,探索建立专员办与林业工作站协同监督的机制,构建覆盖基层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

(十)建立健全监督与监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建立专员办与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直属院”)信息交流和联合工作机制。各直属院要充分运用监测成果,支持专员办开展监督与检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对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督查督办,要建立专员办和直属院的协同工作机制,直属院提供技术保障。

(十一)建立健全约谈工作机制。

要充分运用约谈机制的督查督办作用,对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典型案件,由国家林业局或专员办约谈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可邀请媒体报道,实现约谈工作的常态化、公开化。

(十二)探索建立监督与领导干部生态建设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要着力推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落实责任制度,强化考核评价。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的有关要求,积极与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强化对破坏森林资源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要探索实行考评工作与编制运用“森林资源资产负债表”相结合。

(十三)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常态化工作机制。


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和形势需要,针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突出现象或重点问题,在全国范围或部分区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专员办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监督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专项行动中森林资源案件“零报告”核查制度。

(十四)进一步强化案件督办跟踪问效制度。

建立案件督办跟踪制度,做到案件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刑事案件不处理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要保持与案件主办机关通畅的信息沟通、案件通报渠道,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要建立案件“销号”制度,对未办结的案件持续跟踪,对办结的案件实行“销号”。

(十五)进一步完善案件报告和反馈制度。


对监督区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专员办要于掌握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林业局批转要求调查督办的案件,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逾期未报的要说明原因;要按时向国家林业局提交案件督查督办季度和年度报告;对媒体曝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及时向媒体或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必要时邀请媒体或举报人参与查办过程。

(十六)进一步完善案件曝光和通报制度。

建立规范化的案件通报和曝光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强化舆论监督,扩大社会影响,震慑涉林犯罪。对重大和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切实强化监督能力和队伍建设


(十七)健全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进一步强化报告制度,专员办要按时向国家林业局和监督区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报告》,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对《监督报告》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措施。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要求,专员办主要领导离开监督区,要向国家林业局分管局领导请假,并报监督办备案。专员办要紧密结合监督区和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用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

(十八)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着力打造政治可靠、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勇于担当、敢于碰硬的领导班子。坚持“好干部”标准,统筹选拔任用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选优配强主要负责人。加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由京内单位派出任职专员办的,原则上工作5年左右且符合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的可交流回京内单位任职,在京外任职期内可根据需要实行专员办之间轮岗。对其他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做好统筹安排。要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的重要依据。加强专员办新进人员管理,把好干部入口关。

(十九)不断提高监督干部综合素质。

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建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用最新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监督办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要求,结合工作热点和形势需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督业务培训。专员办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要牢固树立廉政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林办发〔2012〕335号),切实把廉政要求落实到监督工作始终。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良、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森林资源监督队伍,推动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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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林资发〔2016〕13号, 国家林业局, 进一步加强, 森林资源, 监督,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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