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16〕1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治重点内容
1.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
2.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
3.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
4.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倾向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措施;未配备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等。
5.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等。
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辖区内煤矿灾害的实际,进一步确定和细化灾害防治的重点内容。
二、组织实施
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门负责人,确定重大灾害防治矿井范围及防治目标和具体任务;指导辖区内各市(县、区)、各煤矿企业(煤矿)开展防治工作;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重大灾害防治进展情况,有力促进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并将本省(区、市)进展情况(上报格式见附件)每季度末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各自重大灾害实际,提出防治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在全面梳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及效果基础上,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灾害防治效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有关部门要搭建“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攻关和推广平台,根据煤矿重大灾害情况和需求,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矿区等活动,帮助提出解决重大灾害防治技术方案。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发挥煤矿安全改造等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协调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地方政府要加大煤矿灾害治理政策支持力度,按规定组织配套资金。煤矿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六、依法严格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采取双随机监管监察方式,强化督促检查。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中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开展抽查督导,督促各地区各单位推进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并将抽查督导结果向煤矿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
请各产煤省(区、市)于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专门负责人及联系人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系人及电话:科技装备司沈毅、陈东科,010-64464134‹带传真›,64464024;电子信箱: chendk@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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