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14〕22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2-12 03:19:2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的通知


交办运〔2014〕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健康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包括《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以下合并简称国标开业条件),近期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新版国标开业条件的贯彻实施,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0号文件》)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由原来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版国标开业条件的重要性

国标开业条件是汽车维修行业的重要基础性标准。国标开业条件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依法对汽车维修企业(业户)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标准。多年来,国标开业条件的有效贯彻实施对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准入和经营秩序,提升汽车维修企业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全社会汽车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运行,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要求,优化调整汽车维修业的功能定位,积极适应、引导汽车维修技术快速发展,不断满足新型汽车维修服务业态的成长需要,积极引导汽车维修企业汽车诊断、维修、检测作业项目和服务能力发展,强化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促进汽车绿色维修发展,加快推动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部组织对国标开业条件进行了修订,主要对维修从业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以及配备设备条件进行了调整完善,优化了维修企业(业户)的经营门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修订实施新版国标开业条件的重要意义,在开展汽车维修企业许可、加强维修市场监管中结合国务院50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版国标开业条件的宣贯工作

为促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全面、透彻地理解和掌握2014版新标准的主要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帮助各地深入贯彻实施《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部根据相关培训计划,将于近期组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的宣贯培训,并委托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汽车维护与修理杂志社具体承担和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同时,部组织编写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有关宣贯教材,请各地组织积极开展培训工作,除组织人员参加部的培训班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多种形式逐级开展宣贯培训,使基层运管人员和维修企业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开业条件国标。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50号文件及实施新版国标开业条件的工作要求

贯彻执行国务院50号文件,扎实做好新版国标开业条件贯彻实施,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以下要求:

1.各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务院50号文件要求,一律将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由原先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相关许可程序严格执行,并妥善做好企业经营许可与工商登记执照发放的衔接。各地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相关审批事项改革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2.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所有新申请办理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证的企业(业户),一律按照新版开业条件标准进行企业许可;不符合相关开业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

3.对于符合原有许可条件、已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准予继续经营。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对照国标开业条件,对关键岗位人员、组织管理、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整改完善,并限期达标。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企业都应达到国标开业条件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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