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2-14 22:42:3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支树平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

出口玩具首次报检时,还应当提供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等。”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及追溯体系,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及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删去第四章。

六、删去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以及对质量安全重点项目的检验。”

八、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九、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十、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重点项目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历史数据和产品通报召回等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产品质量安全高风险检验项目。”

此外,《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章节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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