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175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2-14 23:11:09

 

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局长    支树平

发展改革委主任  徐绍史

商务部部长      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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