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86号《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2-15 03:57:04

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决定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托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在原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信息监测工作基础上,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全国范围内中央、省、市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的全面监测,为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和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分阶段目标

2010年底前,试验性开展全国就业信息数据上报和跨地区信息核验工作,实现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对外试运行。

2011年上半年,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为主要对象,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1年下半年,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正式运行,逐步实现覆盖全部《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就业信息监测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跨地区核验。

2012年起,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

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等。制定全国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标准,内容参见《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附件1,以下简称《库(表)结构》)。

(二)开展就业监测基础数据整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相关信息、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信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质量。

(三)建立三级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

1.地市级。各地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本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生产系统,该系统的数据库简称生产库)为基础,按照《库(表)结构》要求,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建立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交换库),并定期将生产库内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转入交换库,并上传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

2.省级。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将辖区内各地市定期上传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在省级交换区进行合并,形成覆盖全省的基础数据库,并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直辖市和原始业务数据集中在省级数据中心的地区,由直辖市或省级数据中心统一完成本地区监测数据的转换和上传工作。

3.部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将各省级数据中心上传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在交换区进行合并、比对和整理,形成覆盖全国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通过全国就业信息发布系统,为各级就业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核验相关信息提供支持。

(四)组织上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

1.2010年底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试点工作。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择部分地级城市作为试点单位,上报覆盖全部指标的就业监测数据,上报数据的人员范围和数据量不作要求,数据上报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和24日、2011年1月7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试点单位按期上报2010年12月1日、15日、31日的全部监测指标的数据,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通过部省市三级业务专网上传至部数据中心,具体上传办法请参照我部网站的有关栏目(网址为:http://w1.mohrss.gov.cn/jyjc/jyjc.html)。

2.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7月5日,全部地级城市和省本级以需要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结合《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进程,上报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各地级城市(含省本级)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级数据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全辖区交换库监测数据的更新,并上报至部数据中心。从本阶段开始,各级交换库的当期监测数据在下期数据进入交换库前应予以保留,并不得修改更新。

3.2011年8月5日至2012年1月5日,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在部、省、市三级进行安装部署。各地逐步扩大就业信息监测人员对象范围,到本期结束前逐步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员的全覆盖。期间,全部地级城市(含省本级)通过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转换至交换库,并上报至省级数据中心。

4.2012年1月20日起,各地全面开展就业信息监测工作,监测数据上报期限调整为每月的5日、20日,分别报送上月底和本月15日的监测数据,以确保全国跨地区享受政策人员能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开展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实际应用

由我部统一组织开发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包括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就业信息接口程序和就业监测信息发布系统。其中的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就业信息接口程序将由我部负责在省级数据中心安装部署,地市级的安装部署由各省、自治区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1.就业信息接口程序以各地建设的生产系统为数据源,提供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抽取功能。

2.就业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各级监测数据的上报功能,并提供数据统计、检查校核、综合查询等功能。

3.就业监测信息发布系统部署在部级数据中心,以覆盖全国的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为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就业政策主管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具体信息查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真伪查验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方案

做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措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要按照统一要求,将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列入常规工作任务,明确各阶段监测数据覆盖的人员范围,制定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以确保上报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为目标,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工作。

(二)夯实基础,保证质量

各地要提前准备好监测系统应用软件运行的软、硬件环境和网络环境。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重点做好生产系统数据整理工作,剔除无效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性。要建立数据校验审核机制,确保数据转换上报的准确性。对于监测数据中的行政区划代码部分,各地要遵循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2007),国家标准不能满足各地新情况要求的,参见《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及扩充规则》(附件2)的内容确定并报部里确认后统一启用。

(三)加强协调,明确责任

各地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失业保险等业务部门要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就业监测基础数据的整理、转换、检查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共同做好数据上报工作。各地在2011年底前,要继续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制度要求按期上报相关数据,2012年起不再上报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监测数据。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按照《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登记表》(附件3)的要求报我部。
 

 


附件:(点击打包下载下列全部附件



1.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表)结构及代码

2.就业监测数据行政区划代码及扩充规则

3.就业信息监测工作负责单位及负责人登记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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