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2 23:43:49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延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时限并提高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财函〔2020〕12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二、根据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

三、收费单位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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