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水保函〔2020〕40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查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查的通知
办水保函〔2020〕403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沙棘开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督促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责任,推动强监管常态化、规范化、成体系,切实“看住人为水土流失”现就2020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重点
2020年度督查的内容为: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的督查(以下简称工作督查)和对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项目督查)。
(一)工作督查。重点督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相关水土保持监管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监管制度建设、方案审查审批和验收报备核查、遥感监管和信用监管、行政执法、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以及省市县逐级督查机制建立及开展的情况等。
(二)项目督查。重点检查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或承诺)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后续设计及监测监理、措施落实、补偿费缴纳、自主验收,以及以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督查范围及方式
年度督查应覆盖所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
(一)工作督查方式。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工作督查任务分工(详见附件),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典型抽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责任的总体情况。其中,典型抽查应至少抽取所督查省份的1个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1个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各抽取1-2个省级、市级、县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要通过深入了解基层一线和项目情况,剖析相应省级、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
(二)项目督查方式。各流域管理机构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等多种方式,对本流域内所有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实现全覆盖检查,其中现场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流域在建项目的10%。现场检查项目,应结合信用记录、整改任务完成、监测季报等情况,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现场检查中应充分利用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等进行核实。
三、督查组织及分工
年度督查工作由部水土保持司统一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沙棘开发管理中心具体承担。
(一)流域管理机构
1.按工作督查任务分工,承担对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的工作督查任务,按时向部水土保持司报送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督查报告、“一省一单”问题、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的建议,对典型抽查中发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2.负责本流域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督查,对现场检查的项目按程序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及时报送部水土保持司;同时要根据相关规定,在每个项目的监督检查意见中均应明确对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的意见。
(二)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沙棘开发管理中心
承担工作督查和项目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抽查工作。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建督查组,督查组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同志参加,每组3-5人,督查组组长由督查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四、督查时间安排
年度督查任务应于12月底前完成。其中,各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督查任务应于9月底前完成,项目现场督查应尽可能与工作督查结合开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6月底前,水利部组织制定督查工作手册;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细化督查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
(二)9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按分工全面完成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职责的工作督查任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形成督查报告“一省一单”问题,以及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建议,报送部水土保持司。
(三)10月底前,水利部印发“一省一单”问题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
(四)12月底前,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和沙棘开发管理中心完成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抽查工作。
五、督查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协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细化实化工作要求,配齐配强督查力量,及时做好人员培训,确保督查标准统一、督查行为规范、督查意见准确。要统筹考虑督查工作任务,注重与相关业务工作的衔接协调,合理安排督查时间,避免重复扎堆。
(二)突出问题导向。督查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全、找准、找实、找具体,并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督查报告应注重用数据说话,用具体量化数据和比例来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不得空泛化、笼统化。
(三)强化成果运用。各单位要全面建立督查工作及问题台账,对督查产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要注重督查结果在水土保持信用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中的应用,提高督查实效。
(四)切实转变作风。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部党组实施办法,督查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全部由督查单位承担。要根据工作需要最大限度减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人员数量。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违规透露督查工作及有关问题定性和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
附件:省级监管工作督 查任务分工表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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