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16〕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提升环境监管网格化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环境监管网格主体责任。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主要责任人,承担环保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行业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人,各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履责,推动本层级网格环境监管任务落实。
二、完善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我省已经初步形成了环境监管网格化格局,但一些地方的环境监管网格质量距国家和我省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下一步,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要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落实国办发〔2014〕56号和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精神,对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进行完善,突出强化、细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等级,完善差别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档案内容。各级修改完善后的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要于2016年2月20日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抓好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监管方案,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真正做到“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创新网格化监管机制,强化网格化监管措施,发挥好环境监管网格化效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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