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函〔2016〕12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2-21 02:13:4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6〕123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防范泄密窃密案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技保密工作

(一)科技保密工作总体要求。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充分认识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要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要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要做到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二)明确科技保密工作责任人员。各单位要确定部门、人员负责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加强科学技术定密管理


(三)明确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四)规范科学技术原始定密和分解定密。各单位要在编制科技规划、制定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等管理环节,根据科技保密事项范围和涉密科学技术实际情况做好定密工作,准确确定科学技术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定密权限开展分解定密工作,明确定密责任,严格定密程序,准确确定所承担科学技术具体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五)做好科学技术密级调整工作。涉密单位对科学技术原始定密、分解定密后,要根据进展和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延长保密期限或解密。科技技术秘密变更密级、延长保密期限或解密,可以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单位决定。

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部保密委员会将结合保密检查工作,对科技保密工作进行抽查。

三、强化科研过程中保密管理


(六)做好立项阶段保密管理。科学技术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计划、同部署。重点做好立项定密、人员保密教育和保密条件审查工作。申报涉密科研项目时,要根据立项指南和科技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涉密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组织立项评审时,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确定知悉范围,明确对评审人员的保密要求。涉密预研项目也应确定密级,采取相应保密管理措施。

确定涉密科研承担单位时,要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对没有实行保密资格管理的行业,要明确承担单位的保密条件并进行审查。要与科研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或在有关合同中设立科技保密条款,科技保密协议、科技保密条款要明确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科研承担单位、协作配套单位的科技保密管理职责。

(七)加强研究阶段保密管理。科技保密管理要与涉密科研管理同实施、同检查。重点做好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计算机、涉密科研场所管理工作。科研承担单位要针对研究过程各个环节制定科技保密制度,采取科技保密措施,落实科技保密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参研人员具体情况,确定和控制知悉范围,进行科技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登记备案,组织签订科技保密承诺书。

境外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涉密科研。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任用、聘用境外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科研单位与其签订科技保密协议,明确法律责任,按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八)加强涉密科研文件资料管理。严格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复制、销毁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要经过审批。存储、处理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的计算机要按照涉密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连接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网络。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以及境内外服务器提供的公共云计算系统等存储、处理、传输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严禁在家中和其他不具备科技保密条件的场所存储、处理涉密科学技术文件资料。

涉密科研场所要相对集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涉密科研试验或重大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科技保密要求,根据需要研究确定统一对外口径,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

(九)加强结题阶段科技保密管理。科技保密要与涉密科研同总结、同奖惩。重点做好涉密载体清理、对外交流宣传、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对涉密科研文件资料,包括过程文件、电子文件等涉密载体,要进行全面清理、完整归档,严禁个人擅自留存或销毁。

(十)加强涉密科研交流管理。与涉密科研有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报道、论文发表、举办展览等活动,要严格履行科技保密审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严禁在授课、讲学、作报告等活动中涉及涉密科研信息。

(十一)加强涉密科研成果管理。在成果验收、申报奖项、申请专利等工作中,要严格按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办理。加强涉密科研结题后保密管理,在推动涉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中,要严格科技保密审查,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接收任何委托在涉密科研或成果基础上开展相关研究。

四、落实涉密科研保密管理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单位要强化领导责任,将履责情况纳入工作实绩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科技保密教育,切实增强管理人员、参研人员的科技保密观念、责任意识和科技保密技能;建立自查制度,制定工作规范,开展经常性自查自纠,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十四)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属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涉密隐患的,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认真组织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严重违规和造成泄密的,同时追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五)提供保障条件。各单位应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各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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