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高速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经过多年发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5348公里,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期间,我省高速公路要不断完善路网结构,提升通行服务能力,计划通车里程达到7600公里,对部分干线高速公路进行拓宽改造。为促进高速公路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导
(一)增强规划刚性约束。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严格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维护规划严肃性,对列入规划的项目要积极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加大推进力度,按照规划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增强规划执行力。
(二)完善规划调整机制。研究建立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完善、调整和修订规划,并相应调整投融资政策。因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亟需的项目,可以按程序适时进行局部调整。
(三)改革规划管理方式。坚持统一规划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省和设区市建设高速公路的积极性。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及实施的监督管理,适时对新建项目开展投资人招标工作。设区市政府可以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提出项目建议,多个设区市政府可以联合提出跨区域项目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投资人招标工作,并由省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设区市政府负责项目推进。
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投融资格局。继续加大财政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积极争取政府债务限额,按规定发行政府债券,支持高速公路建设。新建项目可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筹集建设资金。公路经营企业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
(二)加快推进PPP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积极运用山东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发展基金,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纳入省级PPP项目储备库的高速公路等项目,积极给予支持。
(三)鼓励各地政府参与高速公路建设。各地政府可以委托所属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投资入股高速公路,可受投资人委托有偿包干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也可将其负责的耕地占补平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的价格入股,与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设高速公路。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对“十三五”新开工的国家高速公路政府收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对经营性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二)鼓励新建项目实施土地综合开发。鼓励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多元化经营,在搞好收费和服务区管理的基础上,可按照“统一规划、配套供应、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出入口、互通立交、服务区等毗邻的特定区域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开展仓储物流、客运站场、商业地产、旅游服务、广告、运输信息服务等业态的开发经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给予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确定投资人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由项目业主按现行政策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各设区市政府,费用不足部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对之后的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全额纳入投资概算,由投资人承担。
(四)采用差别化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交通量、建设成本、项目收益情况、收费期限等因素综合评估,合理确定通行费收费标准。
(五)鼓励各地政府给予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适当补助。对“十三五”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的,在采取政策支持措施后仍不能完全覆盖成本的,经评估测算,鼓励沿线各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合理确定相关事权
(一)共同承担高速公路连接线建设事权。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负责一并办理主线工程与纳入主线建设规模的连接线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征地拆迁及路基小桥涵等投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按照标准负责承担路面和大中桥建设资金。连接线工程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供给项目所在地政府,连接线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理养护。
(二)合理确定超出项目设计标准部分的主体责任。项目路线走向、技术标准等要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若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确需变更立交桥、高架桥等构造物规模及标准的,在满足规范和审批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增加部分的费用由提出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政府或单位承担。
(三)协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设区市政府可成立前期工作班子,充分发挥协调优势,加快工作步伐,专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对由项目投资人自主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设区市政府要主动成立协调服务机构,协助投资人开展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列入《山东省高速公路网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的高速公路项目视同立项,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需的各支持性文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不得互为前置。对其他专项报告已开展论证的内容,项目环评报告中不再重复论证,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论证及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报告附件一并受理。属于国家审批的事项,要尽量压减省内的审批和报批时间,并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主动向上汇报协调。
(五)加快项目用地手续办理。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由国家批准立项的高速公路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实行“先补后占”,确实难以做到“先补后占”的,可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及所需资金的基础上,采取“边补边占”的方式办理相关征地手续,但应在项目竣工日前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六)明确政府征地拆迁主体责任。项目沿线设区市政府是落实耕地占补指标、征地拆迁、管线迁移、征地补偿安置、取(弃)土场及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基本农田补划、压覆矿产协调、建设环境维护等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相关工作。高速公路沿线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维护项目投资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群众支持的高速公路建设新格局,营造良好建设环境。
五、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项目建设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现有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全省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建立相关机制,协调推进高速公路建设。
(二)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全面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推行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平安行——你我他”行动,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公场所与高速公路统一建设,并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高速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偷逃通行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三)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设区市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派驻路政管理队伍,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办公场所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政巡查,依法查处和制止各种破坏、损坏(害)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护路产安全;要强化涉路工程和非公路标志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提升运营服务水平。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强化养护运营管理,提高通行效率。要加大服务区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服务设施维修和改造,强化安全监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公路管理机构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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