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6〕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创新创业中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着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全力提升人才效应。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制度建设。把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出发点。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定位和设站单位、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主体地位,健全培养、考核及评价机制。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博士后制度配套管理办法,进一步凸显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独特优势。
以质量为核心,强化过程管理。把提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中心点。突出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作用,实施博士后研究人员分类管理。创新招收方式,加大交流力度,增强培养过程的规范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以发展为目标,扶持创新创业。把扶持创新创业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着力点。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以服务为宗旨,完善保障机制。把完善服务保障机制作为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保障体系,吸引社会资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主要目标。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开展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方式改革,规范过程管理,促进交流平台建设,强化考核和评估机制,使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我省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到2020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进一步增加,应届博士毕业生、外籍和留学回国人员进站比例得到提高;博士后学术交流力度不断加大,科研水平明显提升;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得到增强,科研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
二、改革管理制度
(一)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同职级正式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经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意后也可以签订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出站后愿意留在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同意,采取选聘方式,直接聘用。
(二)明确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进站条件,规范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按照国办发〔2015〕87号文件规定,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改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三)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严格设站条件和设站程序,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试点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通过给予优惠政策,鼓励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并在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工作;规范创新实践基地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培养工作。
(四)全面落实分级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政策,逐步健全省、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分级管理体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等工作。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完善管理办法
(一)完善招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招收的规定,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优化站内资助办法,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机制。强化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严格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条件,切实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出站后首次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其所符合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直接推荐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项目为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纳入省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的项目评奖范围。
(三)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与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滞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在其就业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提高培养质量
(一)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备案的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后学术交流计划实施力度,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鼓励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
(三)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要求,对设站单位实施综合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定期对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分类实施评估,各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开展自我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取消设站(创新实践基地)资格。建立实时、动态的评估体系,严格规范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工作。
五、支持创新创业
(一)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充分依托中国(河北)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给予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境外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色的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健全以技术交易市场为核心的博士后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二)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六、做好保障工作
(一)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整合优化各项博士后人才培养计划,突出特色,提升效率,各市、县和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加强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省级安排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经费等资金,主要用于支出新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启动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博士后择优资助项目经费,以统招统分、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外籍人员及原省外工作的在职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河北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经费,博士后工作奖励经费,博士后工作日常经费等。整合相关人才资金,设立河北省博士后创业基金,主要用于博士后成果转化基地正常运营、为在我省创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含境外人员)择优提供资金支持等。有条件的市、县和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予以配套支持。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延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本人协商解决。
(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三)提升服务水平。依托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完善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机制,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为来我省工作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保障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工作。博士后在站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在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其迁移。
(五)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幼)问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到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直接办理入学(入幼)手续。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介绍信,到省机关事务局办理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六)搭建交流服务平台。为博士后人才、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市场的信息沟通提供相应服务。发挥定期开展的博士后科技服务团作用,为基层提供科技服务咨询。建立博士后交流平台,进一步推进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对接。
(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成立博士后协会等组织,加强博士后学术、成果、人员交流。通过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科技研发、自主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投入。
(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省战略中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服务好的博士后管理人员队伍。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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