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致力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坚持司法为民。
牢固树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属性的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要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要通过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巡回审判、网络平台和服务热线等便民、利民的措施或设施,让司法便利群众、接近群众,让群众走进司法。要不断总结、推广司法为民的各种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把司法的便民、利民、亲民体现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二、忠于宪法法律。
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全体公民、一切政党和所有社会组织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中华民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共同创造的制度成果和精神财富,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忠于宪法法律是忠于党和人民的重要方面,捍卫宪法法律尊严是维护党和人民权威的集中体现。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衷心拥护、发自内心地信仰宪法法律,带头遵守和服从宪法法律,严格、正确、公正地实施宪法法律。要充分发挥司法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审判执行各类案件,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司法活动,都必须忠于宪法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
三、尊重保障人权。
坚决落实宪法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始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和任务。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坚持保障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统一,更加重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益。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代理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司法权力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要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人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人权司法救济力度。要坚决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努力提高司法保障人权的效果和水平。
四、坚持平等保护。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追求平等的热切期盼,认真研判不平等现象及其潜藏的社会风险,依法审理好当事人针对违法不平等对待提起的诉讼案件,敢于对违背法律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不平等现象和做法亮剑说不,积极化解因社会不平等引发的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平等在发展中不断实现。要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落实,努力为所有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权实现条件和诉权实现机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要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平等对待。在刑罚执行、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在涉外案件审判执行中,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捍卫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基石。要以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司法。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处理各类诉讼案件,要坚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文书规范。要以司法公开倒逼和促进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被认同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贻害社会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要依法惩治藐视法庭权威、妨害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审判执行活动的行为,加大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让公正裁判得到执行,让胜诉当事人享受到公平正义的成果。
六、弘扬法治精神。
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审判执行工作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要把办案过程作为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要通过严格、公正司法引导各类主体遵守经济、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则,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信法的良好风尚。要严肃制裁各类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用活生生的案例培养讲规则、守规则、信规则和按规则办事的社会习惯,切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为公众旁听法院审判、了解法院工作、参与司法活动、接受法治教育创造机会和条件,使公民走进法院、旁听审判、参与司法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道亮丽风景。要通过公开统计数据、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成就,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形成人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和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七、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共同福祉和整体利益。重视保护公共利益、不断增进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巨大优越性,倡导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落实宪法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法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证各族人民安居乐业。要依法严惩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占国有资产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共同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正确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道德风尚。
八、推进廉政建设。
司法廉洁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和有力抓手。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职业操守,珍惜司法荣誉,恪守清正廉洁,以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促进政治清明,净化社会风气,引领社会风尚。要清醒认识到审判、执行权已成为诉讼掮客围猎的重点领域,必须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彻底破除各种腐败潜规则,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维护司法的声誉与形象。要坚决杜绝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和利益输送行为,严格执行法官任职回避、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规定。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廉洁,让司法腐败在阳光下无处藏身。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规定,依法严惩法院干警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决落实对违法犯罪被开除公职司法人员终身禁业的要求,对司法腐败坚持零容忍,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清正廉洁。
九、鼓励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要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司法人员除了要查明案件的实体争议和纠纷的是非曲直外,还要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进行审查并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不让讲诚信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吃亏;要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决不让奸猾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要坚决防止、依法惩处各种出于非法目的,虚构事实提起诉讼或滥用诉讼权利,故意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等行为,严肃处理伪造证据、当庭撒谎和滥诉、缠诉等行为。要通过维护和奖掖诚信诉讼,树立国家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十、尊重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集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就是对民事主体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尊重。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执行活动,引领、指导、支持、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正确行使意思自治权利,严格要求各类民事主体对意思自治支配下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严肃惩治各种非法干预他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利的行为。在处理相关案件中,要按照意思自治、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等不同效力和习惯顺序进行裁判,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作出的对实体权益的合法处分权和对程序权利的合法选择权,在坚持严格司法和保障程序公正的范围内,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自愿选择调解、和解等体现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方式。
十一、维护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时代内涵和建设重点,针对当前存在的见死不救、遇难不助、损人利己、不孝不仁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要充分发挥调解、和解、协调等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友善相待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引领良好的社会风尚,使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弘扬和传承,促使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
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本地本院工作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以法为媒,不断创新形式,扎扎实实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结合开展“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和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核心,抓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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