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发〔2016〕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及自治区党委九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严肃问责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全覆盖,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原则。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原则。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一)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自治区国有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监事会主要对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内部审计主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性、有效性,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监督;纪检监察、巡视主要对党的组织、党员、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惩处;法律、财务等部门重点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企业内部流程控制,推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等内控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推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制度改革,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执纪问责。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二)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以规范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拓宽来源渠道,从国有企业、出资人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机构中选聘一批现职或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担任外部董事。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的监督。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逐步实现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同经理层签订聘任协议,约定聘任期限、岗位目标、薪酬待遇、奖惩条件等事项,明确相应的权利、责任、义务,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落实董事会的法定监督权力,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会效能,对于经营决策和高管任命要本着对国有企业负责的态度,对经营的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聘用的高管进行阶段性的监督和考评。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在集团公司子企业成立内设监事会,确保内设监事会的专职化,企业专职监事一般不得兼任其他实职。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设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建立监事会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要坚持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充分发挥监事会日常内控监督力量,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检查经营管理活动、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企业财务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和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通过与企业人员谈话、听取汇报、问卷调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借鉴其他工作成果对企业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印证。以日常监督为基础,积极开展内控集中检查。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四)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或定期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董事会。大力推进厂务公开,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推进厂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凡是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均需要公开。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诉求,全面准确收集并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加强自治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边界,以出资关系为基础,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权履责。要健全自治区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逐步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严格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落实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与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具备条件的企业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部分特殊性质企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托相关部门、机构管理,并遵循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各盟市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健全的盟市,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尽快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承担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完善总会计师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
(二)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外派监事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实施监督。按照外派与内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集团公司监事会建设,建立健全集团子公司的监事会机构,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责。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监事会要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为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综合运用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访谈座谈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三)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离任、任中、专项等多种形式审计监督,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作用。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完善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执业准则的经常性核查制度。
(四)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
督促自治区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夯实国有企业各级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追求理想信念的“高线”,坚守纪律和规矩的“底线”,模范践行“三严三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五)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
明确各类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在各项监督工作中,要确定“由谁牵头”、“由谁落实”和“由谁配合”等事项,整合企业监督资源,有效推进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综合运用出资人监督、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外部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外部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一)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建立自治区直属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将企业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年度、中期财务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履行社会责任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国资监管机构网站和本企业网站上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含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管理和发展指标、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年度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企业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等信息);“三重一大”有关事项(含未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有关重大决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重要人事任免,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有关业务支出(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维修情况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境内外考察培训等费用的支出情况,企业有关业务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辆补贴发放情况等信息);社会责任的履行(含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工劳动、安全及卫生保护情况,企业开展的环境治理及保护情况,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对外捐赠、赞助情况等信息);中期公开信息(含年度中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企业的影响等信息)。企业是财务等重要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提高企业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企业要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年度公开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企业应当通过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有关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企业重大信息。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应明确重大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公开信息,归口公开信息管理,统一信息公开渠道。企业在公开财务等重大信息之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敦促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三)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及时。企业发现不准确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企业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由国资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允许,任何机构或人员不得对外擅自披露企业财务等信息。任何机构或人员擅自对外披露企业财务信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政策要求,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完善国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网络,形成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畅通人民群众反映国有企业问题的渠道,认真处理公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一)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经营管理人员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过错或过失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按照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予以处罚。对已暴露或经审计及各类检查发现的属于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推动从严治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和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在企业内部把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程序化模式予以确立,在程序上明确各主体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做到程序严谨,职责明确。
(二)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责任。对国有资产外部监督主体在监督管理范围内不履行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致使监督范围内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进行严肃问责,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全面实现监督机构办事公开制度,除涉及保密问题外,均要做到办事原则、内容、程序、结果公开,以公开保证公正。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规制度体系。
健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做好国有资产监督法规和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动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统一管理规则,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为完善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夯实制度基础。深入总结自治区国资监管的经验做法,及时修订完善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财务监督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提升国资监管效能。及时废止或修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适应监管要求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形成科学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法律实施后评价制度,确保国资监管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继续健全政策法规工作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重大事项法律审核、授权委托、部门涉诉案件处理等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责任,切实做到有章可循。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业务的有效融合。
(二)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国资监管队伍。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加强监督人员的专项业务素养、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依法行权履责的水平和能力。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金融、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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