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财函〔2020〕1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19 00:11:03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函〔2020〕16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等部署,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决定开展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原则上均可申报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重点支持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及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决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的申报对象。鼓励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以及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所在的城市(区)申报试点。

二、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产融合作工作高度重视,将产融合作列入本地重点工作,建立相关机构或工作机制,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建设。

(二)产业基础能力较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水平较高,金融资源较为丰富,金融科技发展条件良好,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初显成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产融合作相关做法亮点突出,金融支持制造业力度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产融合作成效较为显著,积极应用工业大数据等赋能产融合作。

(四)积极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等方面取得实效,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城市(区)通过“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文件:由申报城市(区)人民政府出具。

2.实施方案:根据通知要求和编制提纲(附件1)编写,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

3.定量指标统计表:参照附件2中填表说明填报数据。

4.相关材料:支持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地方出台的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申报材料的审核筛选工作。2020年9月15日前在申报系统中确认推荐试点城市(区)并提交联合上报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试点城市(区)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区)数量不超过1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评审确定并公布第二批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后续将持续跟踪试点工作进展,适时评估工作成效。

四、有关事项

(一)第一批试点城市方案实施期满,如有意愿继续试点,请按照编制提纲(附件1)要求更新实施方案,并直接通过申报系统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延续试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试点经验宣传推广,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开展专项产融信息对接活动,与部分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提供国家产融合作平台服务,推动中央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加强合作,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协调推进各类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联动。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申报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宋晓旭  010-68200662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系统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何 阳  010-62300196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政策咨询)

联系人及电话:周 楠  010-68205889




附件:

1.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2.定量指标统计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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