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5〕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4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步伐,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要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部署,我区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提高和生活状况改善,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民生;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
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就业增收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立自强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全区残疾人整体状况的改善,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相适应,鼓励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残疾人率先实现小康。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自治区成立70周年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各项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残疾人生活状况显著改善,将城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牧区残疾人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现全部覆盖,农村牧区残疾人危房存量全部改造完成。
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残疾人普遍享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残疾人教育文化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社会参与更加广泛。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视为单独立户,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于特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可按本地区保障标准的5%至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各地区根据财力、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两项制度,适时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提高补贴效能,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临时救助待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范围。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实现持证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燃气、暖、有线电视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完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策。
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为其代缴或补助保险费政策。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政策。残疾人在医保核销时,提高慢性病用药的核销比例,取消入院起付线或给予核销。落实将部分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林区、煤矿、国有工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垦区危房改造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肢体残疾人可优先选择楼层。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中,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对于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贫困残疾人,要实施“交钥匙”工程,全部由政府出资建设,到2017年,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三、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要求,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奖励制度,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二)积极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和辅助性就业。
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各地区就业工作整体规划,统筹部署安排。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落实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建立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政府集中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并列入公益岗位的,可再增加3%的名额。将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列入公益岗位,经考核合格的残疾人专职委员聘用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逐步提高嘎查村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补贴标准。推动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建立专项扶持办法,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
(三)积极推动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其他方式灵活就业。
设立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担保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信贷和贴息支持。鼓励各地区将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纳入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给予政策扶持,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拓宽残疾人家门口就业、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积极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开办家庭农牧场、农家店、牧家店、网店和社区便民服务网点。
(四)加大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把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十个全覆盖”工程、“三到村三到户”和金融扶贫工程及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牧区残疾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数量的减少纳入贫困旗县(市、区)考核指标。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牧区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为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组织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的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全程就业服务,向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保障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落实实名制培训制度,切实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加强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重点范围,落实同工同酬政策,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的行为。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到2020年,全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加快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二)不断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普遍开展学前教育。要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支持力度。制定和落实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便利。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国家助学金向残疾学生重点倾斜。自治区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奖励残疾大学新生、学前机构招收残疾学生。
(三)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到2020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公共图书馆要全部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阅听设备和必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全面实施“残疾人自强健身工程”,推广普及残疾人体育健身项目。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加强规范竞技体育管理,改革创新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管理机制。各地区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时要将残疾人纳入参加范围,为特殊教育学校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配备健身器材。
(四)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进行严格监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推进农村牧区无障碍环境建设。要将各级残联纳入各级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要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旗县、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测评指标体系。加快推进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建设的进程。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到2020年,所有旗县级以上电视台全部开通电视手语节目,并在重大节日、当地新闻联播等重要时段全面开通手语直播。落实国家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建设全区统一的“12385”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法律援助残疾人服务机制,简化审查程序,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残疾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审查、办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自治区、盟市及旗县(市、区)维权机构建设,各地区要全部建立残疾人维权组织。
(六)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建立以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安养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各地区要加大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资金、政策支持力度,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加大街道温馨家园(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力度,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托养服务。培育一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
(七)加强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推动在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逐步建立公办骨干残疾人服务设施。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偿或购买、合作经营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建立和发展符合实际的机构运营模式。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体系框架。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一)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支持、引导残疾人慈善、福利组织健康发展。培育、引导、接纳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捐资助残。充分发挥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作用,积极承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工程”系列公益项目、政府购买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项目,加强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基金会合作,开展更多改善和保障残疾人民生的爱心助残活动。各级相关慈善组织要将慈善助残纳入开展工作的重点内容,拓宽资金渠道,丰富活动内容,为广大困难残疾人提供慈善帮助。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志愿服务整体规划,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全面实现志愿助残服务与残疾人个性要求对接。
(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各类为残疾人服务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为残疾人服务的龙头企业。
(四)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
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健全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部分盟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 2018年起在全区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实现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放大效应。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机制
(一)全面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按照依法治区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法制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地方立法工作,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主导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加强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发展。推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框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低收入残疾人收入。健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残疾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健全和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实现平等发展融合的目标创造条件。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扶残助残,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
(三)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各地区要将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好党委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职能,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残疾人事业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管好、用好、用足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益。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残疾人福利、慈善和体育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并按照财政增长率标准逐年增加。
(五)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区要将残疾人事业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之中。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服务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服务、文化体育、维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社会工作、康复医学、特殊教育、手语主持等与残疾人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六)加强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建设。
以全区残疾人基本状况需求调查为基础,依托自治区政务云平台资源,建立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库和残疾人网络服务平台,推动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建立残联系统内部康复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将残疾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作为全区“智慧城市”建设重点推进项目。各级残联与各相关部门逐步实现业务数据库资源共享和数据交互。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施残疾人小康指标状况监测,全面动态掌握残疾人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为残疾人事业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支撑。加强对残疾人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深度开发。提高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质量,加强数据挖掘和分析利用。
(七)加强宣传动员工作。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加大对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新闻宣传联动网络,让每个残疾人及时了解政府的扶残惠残政策。
(八)强化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和重点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各相关责任部门的督促检查,确保意见要求落到实处。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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