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办发〔2009〕103号《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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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开办发〔2009〕103号     2009年9月17日

 



各省(区、市)扶贫办、财政厅(局):

自2006年全国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 (以下简称“互助资金”) 试点工作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成效显著,深受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欢迎。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试点目的和原则,规范试点运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金试点的重要意义

开展互助资金试点是在特定贫困区域,为缓解农村金融发展滞后,金融产品不足,农户生产资金缺乏,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特别是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突出矛盾,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扶贫方式。

实践证明,在贫困村建立互助资金组织,促进贫困农户自我发展,对于强化扶贫工作瞄准性,有效缓解贫困农户发展资金短缺状况,创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提高贫困农户组织化程度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和政府工作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既要克服畏难情绪,又要防止一哄而上;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措施,做到稳步推进、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互助资金试点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互助资金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社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互助资金试点的基本原则是:试点严格限制在贫困村,贫困户入社可免交或少交互助金,并享有与其他入社农户同等权利,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规范运作和管理,互助社建在行政村,互助资金“不出(跨)村、不吸储”。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在能力可及、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试点规模。对工作积极性高、措施有力、基础扎实、运作规范的省、县,给予重点支持,不搞平均分配。

三、进一步明确互助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互助资金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

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组成。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所在行政村的全体村民共同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四、切实抓好互助资金试点的几个关键环节

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试点操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促进互助资金组织健康发展,随同本指导意见,编制和印发《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将互助组织名称统一为“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互助社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各级扶贫与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尤其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深入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形式,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深入试点贫困村,宣传互助资金试点的目的、意义和操作方法,做到家喻户晓;广泛发动,激发贫困农户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主体作用。

(二)组建互助组织。

要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原则上采用竞争方式选择试点村,在行政村一级建立非营利性的互助社,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互助社管理机构和人员。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超过50%,且入社农户总数达到50户以上方能组建互助社。

(三)规范运行规则。


要引导互助社社员开展深入、充分的讨论,民主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互助社章程和有利于资金周转使用、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公示公告。

(四)强化能力建设。

要加强对互助社管理人员和社员的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与互助社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使社员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能力与互助社管理的要求相适应。

(五)建立防范机制。

要通过合理限定社员互助金交纳规模、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制定互助社退出机制等方式,在互助社内部建立起风险防范机制。试点规模较大,试点村数较多的省,可考虑按照试点资金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抵御自然灾害等因素形成的风险。

(六)加强外部监管。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随时了解掌握互助社情况,监测和检查互助资金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推进互助资金试点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将互助资金试点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负责,对试点所必需的工作、培训等费用,各地根据试点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建立互助资金试点考核办法。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资源,明确责任,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扶贫部门要抓好试点的组织实施、能力培训和检查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试点资金,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强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建立试点工作考核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试点工作的检查、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和完善有效做法,推动试点健康、有序发展。试点规模较大、有条件的省、县可依托现有资源和人员,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的监管。有条件的试点村,可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加强协调配合。

要加强与民政、金融、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互助资金试点创造良好的环境,围绕互助社和借款农户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技术和市场信息服务。要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作用,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协助提高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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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开办发〔2009〕103号,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贫困村, 互助资金, 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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