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农〔2016〕2号《郑州市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6-02-22 03:26:20

郑州市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郑财农〔2016〕2号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农户长期受益、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2号)和省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郑州支行等六单位《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豫扶贫办〔20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受益、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贫困户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其重点在精准扶贫,关键在互助合作,目标在到户增收。允许不同县(市)区进行差别化试点,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

第三条  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及监督权。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互助资金项目所在贫困村的全体村民所有、使用;由县(市)区委托经由公开竞争产生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动态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方),贫困村村民委员会或选举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会协助;内部监督由托管方安排,贫困村村民委员会或选举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监事会、驻村工作队协助。

第四条  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实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风险共担的原则。为加快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县级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机制,为全县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村、户同时提供贷款保证,但所有权不变,仍归诚信度高、运作规范、贷款量大的贫困村所有。托管期内不得提前支取,托管方根据资金需求放大5倍左右投借到贫困村、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贷款条件

 


第五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中的其他农户、对贫困村带贫作用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

鼓励县(市)区一次性提交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由托管方集中进行评级授信或全额担保。

第六条  贷款人基本条件

(一)农户

1.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还款能力;

2.无不良征信记录,每户只能有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

(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主、种养殖大户

1.专业合作社成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贫困户;

2.带贫作用明显。

(三)扶贫龙头企业

1.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稳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2.能为贫困户提供产业发展支持,或能收购贫困户的农产品,或能为贫困户提供就业岗位等。
 


第三章  主要扶贫业务方式
 


第七条  贫困户直接创业

贷款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自主开展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生态旅游业、农产品流通等生产经营或增收活动。不能用于下列情况:

(一)不得将借款用于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二)不得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不得私分或平均分配;

(三)不得将借款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投资行为。

第八条  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

1.产业链扶贫。扶贫企业为参与企业生产的贫困户实行贷款反担保,贫困户在扶贫企业带动下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农业生产,产品由扶贫企业收购。贷款本息由贫困户按时偿还。

2.入股扶贫。扶贫企业为不具备创业脱贫能力的贫困户贷款实行担保兜底,贫困户以贷款入股扶贫企业。扶贫企业除负责到期还本付息外,每年确保贫困户净收益不低于3000元人民币。

3.就业扶贫。扶贫企业安排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带资就业并支付工资。贫困人口将贷款自愿交付扶贫企业使用,由扶贫企业负责到期还本付息。

第九条  借款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需要向村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二)初审。村委会或理事会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及借款的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发放借款。符合借款条件的,村委会或理事会签字盖章后及时提交托管方,托管方应在接到村委会或理事会推荐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借款决定,同意借款的按银行正常手续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因特殊情况不予借款的,要有书面理由告知村委会或理事会,村委会或理事会每季度在村内公示借款信息一次。

第十条  借款原则

(一)精准扶贫。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托管方要简化程序,服务到村,尽可能为贫困户提供上门服务,并争取为借款贫困户提供法律咨询、项目信息、技术培训、创业引领等后续优质服务。

(二)借款期限。授信期限为3年,每次借款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借款额度。授信额度为50000元以下,借款人随时借款,随时归还本金及利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每带动一户贫困户(需签订带贫协议、有实际带贫成效)脱贫,可申请10万元以内担保抵押贷款;

(四)借款利率。农户借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浮动30%之内收取。为鼓励借款,市财政拟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予以适度贴息(具体贴息额度和办法另行规定);带贫作用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借款可在郑州市现有政策范围内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第十一条  还款程序。借款本金和利息按托管方规定偿还。

(一)还款后由托管方通知村委会或理事会公示还款情况;

(二)保险担保措施。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担保与信贷的联动机制,探索保险先行、银行跟进、农业担保与合作银行共同执行优惠费率等方式,为贫困农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合作保险公司需提供覆盖贷款人的人身意外险、农业种养殖过程发生的灾害、农副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等相关险种。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由借款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理事会审核,保险公司认可,由委托方协助托管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赔偿,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

(三)逾期处理。对发生逾期未还的借款,由托管方按正常程序进行追索,直至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将逾期人记录到银行征信体系。

(四)呆坏账处理。对托管方追索未果,并经托管方按正常程序认定为呆坏账损失的,村委会或理事会承担90%责任,托管方承担10%责任。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一)保险费用。托管方为每户借款群众统一办理的保险费用;

(二)奖励服务费。用于对先进村理事会或村委会帮助农户办理借款业务的各项服务补偿,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出等次,最高每村可奖励5000元;

(三)公积金。扣除上述两项后的剩余资金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在存款利息产生之前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可在县级风险补偿金总额中,按4%以内预支。

第十三条  建立退出机制。出现以下运转不正常情况,经整改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出现宣传不到位、政策不透明、过程不公开的贫困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80%;

(三)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20%;

(四)违反了“优先借给贫困户”的规定,贫困户借款率达不到50%的。

退出程序为:由托管方提出,经县扶贫办、财政局认定执行,报市扶贫办、财政局、老促会备案后,终止借款业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办、财政局和金融办是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项目的责任部门,也是外部监管的主要部门,老促会是辅助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抓好扶贫互助资金运行管理情况的指导、管理、考核评定及奖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相关乡(镇)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或配备相关监管人员,参与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各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支部书记要主动融入,加大宣传力度。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六条  考评。采取积分的办法,按照“金种子”互助资金放得出、收得回、重扶贫、有效益的考评目标,针对“贫困户受扶持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情况、资金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确定具体考评指标,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奖惩。市扶贫办、财政局、金融办和老促会每年年初开展一次考评工作。根据考评结果和日常监测情况,对管理规范、思路创新、实现增值、资金效益发挥良好的县(市)区,增加互助资金;对管理不善,资金效益发挥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3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减少直至收回互助资金,调整到其它县(市)区,并且不再下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对政银合作运行好的托管方,合同期满后可延长合作年限;对因自身原因合作不好的托管方,在三个月整改期后仍无好转,不履行原定合作协议的,应终止合作,撤回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对已下拨资金的贫困村,因两委班子原因,宣传不到位,工作不主动,违背群众意愿,致使互助资金不能发挥作用的,且限期三个月仍无好转的,收回已拨付的互助资金所有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奖惩制度落实以县级为主体,报市级备案。各(县)市区要定期不定期对贫困村进行考评奖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托管方、自主制定实施细则、自主创新运作机制,报市级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郑财农〔2014〕68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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