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2〕2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6-02-23 04:07:07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郑政文〔2012〕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文件精神,加快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挑大梁、走前头,把郑州建设成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率先走出一条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土地政策

1.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以农用地转用组卷报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以土地征收组卷报批,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组卷报批,计划优先安排。使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符合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流转条件的,可经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

2.涉及土地征收的,在土地报批之前,土地储备机构提前做好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准备工作,缩短土地供应周期。市内五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收购方案由三级会审改为二级会审,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后,市政府采用签批制,不再通过联审联批会研究。

3.合村并城安置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愿,以不同方式供应: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其中,安置区和社区内用于经营性发展的经营性用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商业用房管理。使用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供应。

4.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要建立指标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有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给提供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合村并城安置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5.使用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的,按城镇居民分摊发证的办法,把土地分别登记发证到各房屋所有权人名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城镇居民分摊发证的做法,为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分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6.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土地,集体土地权属采取相应方式处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来调整;共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共同用地(共同出地)范围内,确定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相应调整确定。

7.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腾出的建设用地,需要复垦整理为耕地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或市投、县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县(市、区)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实施;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复垦,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亩给予2—3万的补助;吸纳社会资金,采取BT模式进行复垦。

二、房产办理政策

8.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的安置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时,免收办证登记费、工本费。

9.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在村民出售安置房时,比照我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优惠政策,在卖方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10.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土地上的村民,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城乡一体化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11.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安置房屋,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

三、社会保障政策


12.凡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城社区居民,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自愿选择城市或农村的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免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用。已经完成身份转换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完成身份转换仍是农村户籍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3.对新型城镇化推进区域内人均耕地0.3亩以下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核算;对人均耕地0.3亩以上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0%核算。

四、创业就业政策


14.人社部门要在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服务站点,每年开发一定的就业岗位向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倾斜。按照有关政策免费对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劳动者进行各类培训。

15.鼓励入住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自主创业,继续将自主创业贷款的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

五、财税优惠政策

16.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财政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000元/人,县(市、区)及乡镇财政负担2000元/人。

17.对市内五区合村并城项目,市财政将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不得高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的60%)拨付各区用于安置区及配套开发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安置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实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等于或小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60%的,据实拨付各区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实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大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60%的,按土地收入的60%拨付各区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缺口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37比例承担;对配套开发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净收益部分,市、区两级政府按82比例分成。

18.合村并城安置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19.改革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三年内按照“职能不变、渠道不乱”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优先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20.对合村并城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内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开办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免征营业税。

21.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到新型农村社区开设连锁超市和社区便利店,按照郑政办〔2011〕48号文件规定,经营农副产品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2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3万元。

22.在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内,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开设菜市场的,依据郑政办〔2011〕56号文件规定,按建设面积进行补贴:600—1000平方米补贴60万元,1000—2000平方米补贴8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万元。

23.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年末被评为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

六、金融优惠政策

2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抵(质)押条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和涉农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5.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得到落实、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开办额度在10万元以内、期限在5年以内的社区居民住房贷款。

26.鼓励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在抵押物登记、变现可依法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接受入住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以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房产证做抵押获得住房贷款。

27.鼓励参与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适合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金融需求的业务流程,根据实际风险发放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居民贷款和涉农公司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继续利用动产抵押、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监管、联保、互保等担保方式的同时,拓宽合格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开展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转让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支持参与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府投融资公司优先获得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壮大其资产规模,增加有效抵押物,提高其获取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的能力。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惠政策

28.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以上,土地年流转价格在500元/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9.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自主规模经营或将土地对外集中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入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入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县(市、区)当年本辖区新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1.土地流转后,居民继续享受各种国家涉农补贴;优先安排农业劳动力,免费培训到工业园和农业公司就业。

32.对新型社区内开展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的村组的建设用地,腾出后可由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使用。

八、户籍管理

33.合村并城社区和新型农村社区竣工后,村民整户搬迁的,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派出所集中办理,免费换发户口簿。

九、新型社区管理


3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社区工作站,“村改居”过渡期间,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可从原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或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交社区居委会用于解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

35.“村改居”社区成立后,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城市社区规定和标准,区、镇(办事处)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建立调整增长机制。

十、拆迁补偿安置


36.各县(市、区)、管委会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实施拆迁,应严格符合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要求。实施合村并城,应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旧村拆除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7.合村并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统一拆迁安置标准。

3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或给村集体留用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非农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社区农民收入;对农户宅基地实际节地面积、原合法住房及生产用房进行补助,对整村成片搬迁集聚及农户选择公寓房的进行奖励。

十一、建设管理

39.在修规批复、规划局出具规划许可通知书(路条)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协调审图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依法需招标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全面监管、全程服务”的方式,根据工程情况提前进入招投标程序,对项目招标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二、园林绿化

40.对新型城镇化生态绿地、社区公园游园、景观道路绿化、沿街拆墙透绿等园林绿化建设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

41.凡集体土地建设林地、绿地、苗圃等绿化用地的,按照退耕还林政策奖补;凡市内五区集体农场、林场、苗圃等改建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的以及新建绿色通道、生态廊道工程的,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郑州都市区两环十五放射及南水北调带状公园绿化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15号)执行,道路沿线绿地建设资金由各辖区政府承担,市政府按照每亩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十三、教育

42.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学校(教学点)覆盖率达到100%。完善社区成人教育网络终端,为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提供终身学习指导和服务。

43.对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为其选派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队伍2%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十四、社区卫生

44.建成后的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45.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直接到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村卫生室执业、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到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46.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向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带动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五、社会荣誉

47.对资助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水利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企业或个人,投资额较大的,允许以个人或企业名称冠名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标志性建筑物或重要基础设施。

48.对支持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授予支持新型社区建设模范企业和支持新型社区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十六、监督检查


49.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特别是对财政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七、其他


50.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与本文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以本文规定为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8912.html

本文关键词: 郑政文〔2012〕244号, 郑州市, 新型城镇化, 建设, 指导意见,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