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6〕41号《民政部关于组织基金会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和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2-25 04:56:20

民政部关于组织基金会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和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基金会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和开展2015年度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基金会完成年度工作报告的报送和公示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所有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基金会在“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电子文档。工作报告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格式文本填写(格式文本请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基金会子站的“表格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同时,要协同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各基金会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做好2015年度检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照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开展年度检查工作。使用“业务办公平台”进行网上审批,登陆业务办公平台网址www.chinanpo.gov.cn/shenpi,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根据《工作手册》提示开展审核工作。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年度检查结论要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年度检查结论出具后,通过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推行抽查审计工作

各地可视情况采用抽查审计等形式加强对基金会内部建设、业务活动、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检查。

四、加强对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指导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指导、督促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按要求做好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和年度检查工作。

新承担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可向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查询审核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咨询审核系统使用方法。

 


民政部

2016年2月5日

 



年度检查联系单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8124067    郑  帅

010-58124069    沈东亮

010-58124068    李  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1-2

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10-5165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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