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登记实务指导意见(十五)
浙江企业登记实务指导意见(十五)
一、关于“工位号注册”的登记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力小微企业成长十项举措》(浙工商民营〔2016〕1号)中“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工位号注册”的举措,各地登记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登记实践。“工位号注册”是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基层实践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住所登记模式,该模式节约了小微企业设立的时间和空间成本,方便创业者创业。“工位号注册”是“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新理念的自然衍生,主要面向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者;登记时直接将统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进行住所登记。省局认为,放宽住所登记的具体条件应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由当地政府具体制定。各地实践“工位号注册”时,“工位”所属的统一办公场所应当是经当地政府同意的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有相应的管委会等管理部门对工位号实施统一的管理。为便于今后的监管,登记机关登记时可进行一定的标识以区别于一般的住所登记,如××路××号××大楼×楼(××室)——××工位。考虑到此类创业者流动性比较大的实际,为避免出现在同一工位号重复登记的问题,必须把握好先办理前一位创业者退出的注销,再办理此工位号后来创业者的登记。
二、关于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
2015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放宽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内容。结合本次《规定》的修改,同时为了扶持我省小微企业,促进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充分发展,鼓励支持各登记机关在核准上述行业小微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时,参照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表述其从事的具体行业或经营的范围。
三、关于已登记企业证照的换发工作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文件要求,对于已登记企业因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过期等原因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关于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核定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我省乃至全国产生了大量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新生企业,但也产生了如“e租宝”等非法集资、扰乱金融秩序的重大案件。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为配合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清查整顿工作,从即日起我省登记机关应暂停登记含有“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省外含有上述字样的企业在我省新设分支机构的,也相应暂停登记。
五、关于含“基金、基金管理”企业名称的核定
企业申请名称核定中含有“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的,应予以谨慎对待和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应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审批,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核定为“基金”或“基金管理”,其经营范围按《基金管理资格证书》核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因此,此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只能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而不能核定为“基金”或“基金管理”,其经营范围应当核定为“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或“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六、其他需规范的民间金融相关企业名称核准
现阶段从事民间金融的企业良莠不齐、风险频发。鉴于北京、上海、深圳以及周边有关省市最近对互联网金融等民间金融企业采取审批、约谈、停办等限制措施,为防止我省成为相关金融风险输入的洼地,各地应谨慎对待此类企业的设立,同时采取以下规范措施:一是暂停核定含有“财富管理”字样的企业名称;二是暂停核定含有“保理”、“票据”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是除“金融服务外包”外,暂停核定含有“金融”字样作为行业使用的企业名称。省外含有上述字样的企业在我省新设分支机构的,也相应暂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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