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4〕5号 《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6-02-26 04:39: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2014年2月25日第1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
 

 


河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一)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二)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自有房产或者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可以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租赁房屋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  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条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一所),办理工商登记时,可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予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监管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登记虚假住所或不符合行业要求的,及时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八条  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较大城市可粮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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