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商发〔2014〕47号《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6-02-26 05:28:00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


甘工商发〔2014〕4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一是市场主体可以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除外)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三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等不影响周围居(村)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接到居民投诉反映的,经相关部门实地验证后,依法予以纠正。

(二)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使用证明。

一是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对提交的场所使用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时,应提交下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⒈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⒉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⒊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四、加强管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二)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结合本指导意见认真做好本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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