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工商企字〔2014〕3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2-26 05:52:19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


赣工商企字〔2014〕3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要求,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热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对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明确授权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涉及多方面、多部门,各设区市工商局要积极协助市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在规定出台后,各级工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依规做好登记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能加强监管,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规定:“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用房屋的,提交合法租赁合同,登记机关即可予以登记。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本通知第五条执行。

3、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允许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辖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市场主体在其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4、是否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以及相关的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5、市场主体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住所的,仍需军队房管部门批准。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军队房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各级注册登记机关凭市场主体提交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南京军区南昌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证明》(赣州、吉安市由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分局出具)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各地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相关规定办理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省局将派出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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