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发〔2010〕2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0-29 22:32:20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0〕29号

 


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分别阐述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实行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和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意见》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务公开是指党内事务的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

《意见》强调,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要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把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结合起来,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防止形式主义;要坚持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要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意见》要求,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和归档管理的程序,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应当公开的内容。要建立健全例行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为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的基层组织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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