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2012〕46号《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2-28 04:52:00

《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发〔2012〕46号

 



一、深入宣传引导,为“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一)中央三台、各上星播出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和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地面主频率(频道)要在重要时段节目突出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安排,介绍新闻机构和采编人员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展示有关部门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有效做法和成效,树立主流媒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正面形象,形成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强大舆论声势。

(二)各电台电视台要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规范制度规定、强化有效管理,及时报道治理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规行为的新经验、新做法、新典型。

(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可组织记者深入调查采访,揭露社会上假媒体假记者行骗事例;对新闻单位个别媒体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可按统一安排部署予以曝光。

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宣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根据新形势和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抵制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广播电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三)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四)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新闻报道拉赞助。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七)舆论监督采编人员除正常采访活动外,应尽量避免单独同利益相关方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方面进行幕后交易或谈判。

(八)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九)对违反有关规定搞有偿新闻者,除追缴其违规所获钱物,还要视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对发生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多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建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与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普遍开展一次严肃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杜绝新闻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教育活动。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运用讲座、报告、培训班、研讨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案例警示等形式,全面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新闻工作者从业规范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学习,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各广电播出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如跑口记者参加企业组织的采访活动事先报批制度、记者采访经费保障制度等,从根本上消除有偿新闻滋生的土壤。

(二)接受社会监督。各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向社会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有新闻采访权的人员名单、社会监督电话和联系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对采访活动进行监督,对新闻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对新闻采访人员身份进行核实。要设立并公布新闻违法活动的举报电话、邮箱,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及时发布处理新闻违法违规活动情况。

(三)开展自查自纠。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干部职工要对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索要、收受采访、报道对象或相关利益人、公关公司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索取或收受采访报道对象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与广告、发行经营活动未分离的问题,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否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的问题等,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改正的工作措施。

(四)及时沟通情况。中央三台和各省(区、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专项行动结束后按要求上报。各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因新闻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理,要及时单独报送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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