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信用办〔2015〕1号《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2-29 01:31:24

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郑信用办〔2015〕1号

 



各县(市、区)信用办,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根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8日

 



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我市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防范与控制信用服务风险,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广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的应用,依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信用认证、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信用信息征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备案。
 


第二章 备案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股权结构、组织架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高管人员)和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信用服务规程、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信用数据库情况和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

企业信用评价需按照《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中第十八条所列评价程序和信用报告需载明第十九条所列事项;

(六)信息处理和服务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七)近三年信用评价和相关业务情况。

第五条  申请办理备案时需提交第四条所列事项材料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并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以备验证。《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在“郑州信用网”(http://www.zzcredit.gov.cn)下载。

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并经现场调查符合标准的,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郑州信用网”进行公告。

第六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通过“郑州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已备案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的下列信息:

(一)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业务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

(二)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自愿公开或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中除第一、五项外发生变动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相关备案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变更备案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八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不再从事信用评价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年度备案申报。报送下列材料:

1、郑州市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有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信息表;

2、市场服务机构年审报表。
 


第三章 备案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信用评级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第十一条  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年度业务情况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依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指导。备案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企业信用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对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违反信用评级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依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郑州信用网”设立投诉专栏、投诉电话由专人负责,及时核实查证相关投诉信息,如投诉信息查证属实报请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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