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15〕91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规定》(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6-02-29 01:43:28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郑州市信用办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15〕91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质量,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的时效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信用办制定的《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管理,提高信息征集质量,实现资源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根据《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包括内容

(一)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信息;

(二)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分支机构信息;

(三)企业投资、资产负债、损益的信息;

(四)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相关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欠缴信息;

(六)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信息;

(七)行政许可、认证、商标注册、专利的信息;

(八)荣誉信息;

(九)非银行融资、债务履行的信息;

(十)履行已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的信息;

(十一)未通过法定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信息;

(十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信息;

(十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违法信息;

(十四)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信息;

(十五)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处理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报送每季度的更新信息。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主要部门: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社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委、规划局、司法局、物价局、环保局、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农委、统计局、郑州公积金中心、城建委、工信委、教育局、卫计委、安监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院、民政局、文广新局、郑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中国联通郑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河南公司郑州分公司、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时间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实行季报制,信息提供单位报送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次报送:1月4日-1月15日;

第二次报送:4月1日-4月15日;

第三次报送:7月1日-7月15日;

第四次报送:10月10日-10月15日;

以上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报送的方式

(一)通过“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系统”进行自主上报;(二)通过市信用中心电子邮箱(zzcredit@163.com)进行上报。

根据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功能开发,拟采取前置系统或系统对接等方式进行信息上报。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按以下格式报送上报文件格式为标准Excel文件,每张Excel表只包含一个工作表(sheet),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若使用其他单位请作相关说明。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划分按照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把社会信用信息分A、B、C三个保密级别。A代表可以在郑州信用网上公开查询的信息;B代表经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各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的信息;C代表必须经信息提供单位授权才可以查询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异议处理数据采集交换、共享过程中,对信用信息数据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据。

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企业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考核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1.信用信息报送的规范性(2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符合

《指标目录》要求的得20分;基本符合要求得10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见附件1)

2.信用信息报送的准确性(2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准确率=(全部数据项数量-发生错误的数据项数量)/全部数据项数量暳100%,准确率95%以上(含95%),得20分;85%-95%(含85%),得10分;85%以下不得分。

3.信用信息报送的完整性(2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数据的完整性,完整率=提供的数据项数量/要求提供的数据项数量暳100%,完整率95%以上(含95%),得20分;85%-95%(含85%),得10分;85%以下不得分。

4.信用信息报送的时效性(2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数据的时效性,符合时效要求的得20分;不及时提供,延迟一个季度的得10分;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得分。

5.信用信息报送的异议处理(1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处理市信用办反馈的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得10分;基本能及时处理的,得5分。

6.信用信息报送情况表的及时性(10分):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数据的同时,及时上传信用信息报送情况表和信用信息报送问题反馈单的得10分;不及时提供的不得分。(见附件2、附件3)

(三)考核时间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3月上旬对信息提供单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标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给市政府,对先进单位、部门予以表彰,对落后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指标目录

2.企业信用信息报送情况表

3.企业信用信息报送问题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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