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许可〔2016〕12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个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121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等两款产品审批的请示》(泰康养发〔2016〕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和“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在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加强销售管理,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解除等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保险合同。
三、你公司要向消费者详细说明医疗保险报销采用“正面清单”的原因、内容、优势等,不得误导消费者。
四、你公司要科学引导和管理客户需求,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你公司应按照规划合理开展业务,加强现金流监测和偿付能力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六、对于使用上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你公司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
1.“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保险条款
2.“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风险保险费率表
3.“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保险条款
4.“泰康康乐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风险保险费率表
中国保监会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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