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816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段保护区划内舜江西路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段保护区划内舜江西路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816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段保护区划内舜江西路延伸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20〕4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之浙东运河上虞段保护区划内实施舜江西路延伸段建设工程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优化方案设计,在满足通行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高架桥高度,简化桥梁形式,淡化桥梁外观色彩,力求与大运河景观环境相协调;细化雨水排放口设计,避免雨水口施工对驳岸造成破坏。
(二)深化文物影响评估,完善大运河景观视线分析,客观评估拟建项目对萧绍海塘本体及景观的影响,并采取减缓措施。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大运河堤岸稳定性和水质监测,确保大运河本体和环境安全。补充工程完工的场地修整和环境修复措施。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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