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保字〔2020〕82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中期评估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9-19 01:26:34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中期评估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0〕820号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为及时掌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进展,不断完善试点举措,适时总结经验做法,确保各项试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1105号),决定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省(市)知识产权局。

二、评估内容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度机制建设、受理渠道设立、工作流程与业务规范制定实施等。

(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情况。主要包括本地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的数量统计、审查周期测算、备案以及信息公开情况等。

(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情况。主要包括针对核准的市场主体已经或计划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与方案。

(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支撑情况。主要包括地理标志保护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管理与使用、地理标志保护宣传普及等情况。

三、评估方式

按照自检自查、实地调研、汇总评估和改进完善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自检自查。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对照本省试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对试点任务落实、试点进度完成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下称保护司)(电子件一并发送)。

第二阶段,实地调研。保护司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组,于2020年11月2日至27日选择部分试点省(市)开展实地调研评估,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核、实地勘察等方式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阶段,汇总评估。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组汇总各试点地方报送的自查报告,并结合实地调研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于2020年12月底前形成试点中期评估报告。

第四阶段,整改完善。结合中期评估情况,保护司加强对各试点省(市)的督促指导,进一步改进完善工作措施,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中期评估。开展试点中期评估,是检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成效的重要方式,也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试点工作的具体举措。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要按照试点工作任务要求,以中期评估为契机,梳理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积极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二)认真做好中期评估工作。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要专人专责,对照本省(市)试点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全面细致做好自查,确保自查报告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数据准确,认真及时配合评估,根据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安排,持续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充分发挥中期评估作用。通过开展中期评估,对于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各试点省(市)知识产权局要注重总结提炼,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机制;对发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工作建议,推动改革创新。我局将组织推广试点地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成功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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