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84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保护区划内门源县藏医药传承中心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保护区划内门源县藏医药传承中心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849号
青海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门源县藏医药传承中心建设项目的请示》(青文物局〔2020〕6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长城保护区划内实施门源县藏医药传承中心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深化文物影响评估,补充长城景观视线分析,不应以周边现有建筑高度作为设计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可采用增加地下空间等方式进一步压缩拟建建筑高度和体量。
(二)优化方案设计。建筑外观色彩应与长城景观风貌相协调。细化场地设计,场地建设应避让长城保护范围。补充拟建项目朝向长城一侧的景观设计,强化绿化遮蔽措施。场地绿化和硬化铺装过程中不得造成向长城一侧汇水与排水的微地形,确保长城遗址安全。
(三)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对长城的保护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施工完成后应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修复工作,并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警示标识。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明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如遇重要考古发现,应对设计方案做出必要调整,合理避让。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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