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6〕16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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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临床检验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临床检验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工作,满足临床医疗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临床实验室的室内质量控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好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
二、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临床检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临床检验项目管理。对于未列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9号),但临床意义明确、特异性和敏感性较好、价格效益合理的临床检验项目,应当及时论证,满足临床需求。
三、医疗机构在引入新的临床检验项目过程中,要合理设置审核程序,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便于符合临床需求的检验项目及时得到应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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