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专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林业专网(以下简称专网)的规范管理,保证网络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等专网接入单位(以下简称各节点单位)。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信息中心)是专网主管部门,负责专网建设的立项审核、内容建设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专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专网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及时解决网络故障,保证网络畅通;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安全;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承担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专网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其他业务系统接入专网的技术审查等。
第六条 各节点单位接入专网的运行维护管理,要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办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专网中心机房和各节点单位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为专网设备安全运行提供必要环境。
第八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机房日常运行、设备保管和故障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信息办。
第九条 各节点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专网线路和设备,发现网络线路故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线路畅通,保障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第十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是部署在专网上用于国家林业局办公网与各节点单位之间传输电子文件的专用系统,每单位通过20个节点与国家林业局内网连通。
第十一条 各节点单位办公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确定本单位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备案。
第十二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国家林业局信息办统一提供的密码设备及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彩色激光打印机等设备和软件。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密钥、IC卡等密码设备应当按照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有关要求实施管理。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统一制发“公章密钥库盘”、“系统管理卡”、“公章卡”和“用户卡”,这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规范使用,确保安全。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密码设备及密钥应当定期更换、备案。
第十四条 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将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生成的电子文件发送至各节点单位,各节点单位也可通过该系统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或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相关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核实;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当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六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各节点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当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受单位应当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指定的服务器,明确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文书处理部门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归档执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章 全国林业视频会议系统
第十九条 全国林业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是基于专网平台、连通国家林业局与各节点单位的会议系统。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统一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各节点单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视频会议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视频会议系统平台由国家林业局信息办统一配置和管理,各节点单位的信息管理部门协助维护。
第二十二条 各节点单位要明确视频会议系统管理人员,并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备案。系统管理人员实行AB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视频会议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节点单位办公室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信息办或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视频会议系统的网络状况及视频终端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与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协同解决。
第二十四条 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与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取得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节点单位视频终端设备必须专配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他人随意开启或挪动设备;禁止私自更改视频设备设置;禁止私自拆机和连接线路,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专业人员同意,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可以举办以下会议:
全国性大会。由国家林业局主持召开,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参加的会议。
区域性会议。由专网内2个以上单位参加的视频会议,可由国家林业局主办,也可由专网内的任何单位主办。
1+1会议。专网内的任何两个单位之间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 申办会议可按以下流程进行:主办单位填写《国家林业局视频会议申请表》(附表1)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审批,经批准,于会前3天与国家林业局视频会议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由其提前组织系统调试,各参会单位视频系统管理人员要在同一时间参与调试工作。主办单位和各参会单位分别负责布置主会场和各单位分会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机器设备的设置参数。
第二十九条 各节点单位如需增添或更换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应当填写《国家林业局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增加申请表》(附表2)、《国家林业局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更换申请表》(附表3)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审批,经批准后按要求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对各节点单位视频会议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节点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的视频会议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新增业务系统
第三十一条 需在国家林业局内网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经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专网。
第三十二条 各节点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由相关业务部门遵循公用平台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管理。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三条 专网实行全网统一网管,网管中心设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办。网管中心对全网设备与线路状况进行监控、网络设备配置实施与调整。各节点单位在维护网络设备时,应当主动接受网管中心的指导,不得擅自更改专网设备的配置。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专网全天候不间断运行,各节点单位应当建立值班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网设备的运行,确保专网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建立专网设备档案和运行工作日志。运行工作日志应当定期向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节点单位必须做到:
(一)24小时开机运行,不得随意关机或退出专网系统。
(二)认真记录专网设备运行工作日志,填写设备运行档案。
(三)及时处理各类告警和故障。
(四)按时交纳电信资费。
第七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接入专网的所有终端设备,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第三十八条 凡要求接入专网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信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方可接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对专网实行统一监控和安全管理,各节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专网安全策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专网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节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造成失泄密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林业局全国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及网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林业综合办公电子传输系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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