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和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下同)具体见附件。
二、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照本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
三、请各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到位,持续密切监测电网企业运行情况,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各地应抓紧制定出台销售电价,并报我委备案,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请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按时报送我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考虑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本通知所附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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