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06 02:52:2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9294.html

本文关键词: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停止, 冬虫夏草, 保健食品, 试点,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