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原《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5-2014(全文附PDF下载)
《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原《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5-2014(全文附PDF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5-2014《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Pathological diagnosis criteria of pneumoconioses)代替 GBZ 25-200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5—2002《尘肺病理诊断标准》,与GBZ 25—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名称由《尘肺病理诊断标准》修改为《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
一一增加第2章“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原标准3.1 无尘肺;
——原标准3.2 Ⅰ期尘肺c)“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占50%及以上”改为4.1c)“全肺尘斑-气肿面积大于等于30%,小于75%”;
——尘肺壹期和尘肺贰期中新增了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见4.1d)、4.2d)];
——新增附录C“结节、尘斑、弥漫性肺纤维化综合评分法”;
——新增D.4“尘肺大体标本眼观病变摄像记录方法”。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开滦(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职业病院职防所、上海市肺科医院、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敏、邹昌淇、关砚生、谢汝能、李毅、陈岗、张岩松、田东萍、郑敏、毛翎、张幸、程薇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GB 8783-1988;
——GBZ 2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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