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996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北辰区运河东路(南仓道-顺义西道)、天顺道(运河东路-京津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0-10-27 01:49:40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北辰区运河东路(南仓道-顺义西道)、天顺道(运河东路-京津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996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北辰区运河东路(南仓道—顺义西道)、天顺道(运河东路—京津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的请示》(津文物发〔2020〕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北辰区运河东路(南仓道—顺义西道)、天顺道(运河东路—京津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探明遗存分布情况,根据考古工作结果进一步调整设计方案,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二)完善文物影响评估,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中标注项目施工范围与大运河文物本体和保护区划的位置关系,客观研判项目建设对大运河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减缓措施。

(三)优化方案设计。运河东路人行道应与现状河堤路相衔接,保障大运河慢行系统建设需求;细化绿化设计,提升大运河沿岸景观。

(四)严格控制运河东路施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施工作业区不得进入河堤外坡脚以内。补充施工期间大运河本体和水质监测措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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