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6〕51号《民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3-08 21:47:37

民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6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60周年。为做好今年清明节群众祭扫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并以纪念6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和绿色殡葬,深化殡葬系统行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清明祭扫保障管理工作机制

继续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和中央宣传部 民政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工商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29号)要求,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必要时提请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部署各项工作,加大指挥协调力度。主动加强与宣传、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林业、消防、市容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细化并落实部门职责分工,确保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形成合力。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督促其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具体职责,上下联动,狠抓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安全管控,保障祭扫活动平安有序


紧密结合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短时间、小空间、高密度”等特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谋划,周密安排,全力做好隐患排查,加强风险预防。组织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督导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祭扫服务接待、人员车辆疏导、应急保障等方案预案,组织开展工作演练,做好应急处置准备。重点加强祭扫高峰期安全管理,通过对重要路口路段增派人手、增设交通标识、安排接驳车辆、开辟临时停车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做好祭扫场所及周边交通疏导和火源管控。积极配合开展野外祭扫用火检查,利用横幅、标语、短信提示、新媒体推送等方式,告知祭扫群众不得在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确保安全文明祭扫。

三、深化行风建设,切实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继续巩固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果,结合部署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启动“殡葬服务提升年”活动,并贯穿于全年殡葬工作之中。围绕完善制度、健全设施、精准服务、廉洁从业等核心目标,把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工作作为殡葬服务提升行动的一次集中演练,全面加强行风建设,优化殡葬服务,改进殡葬管理,提升监管执法水平,推动殡葬改革。各地要精心制定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措施,强化督查指导,切实解决行风建设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争取涌现出更多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把清明节祭扫服务保障作为检验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在便民服务上下功夫,在创新管理上见实效,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作风,并将其在今后工作中固定下来、坚持下去。

四、倡导移风易俗,推行文明祭扫生态安葬


充分发挥殡葬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的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鲜花换烧纸”“丝带寄哀思”等免费或奖励活动,组织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等现代追思活动,组织祭先烈、敬先贤等各种缅怀仪式,大力推广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络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培育绿色文明殡葬理念,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强化部门协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实施。尤其是抓住清明前后骨灰集中落葬习俗的有利时机,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支持和培育公益生态安葬试点,组织开展树葬、深埋、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或共祭仪式,推动实施生态奖补等激励措施,号召党员干部带头,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取得进展和突破。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老一辈革命家签名倡导火葬6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6〕67号)要求,以纪念殡葬改革60周年为契机,抓住清明节重要时间节点,认真策划宣传方案,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纪念宣传活动,着力加强与公众、媒体的对话交流和良性互动,增进理解,凝聚共识。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活动信息材料及重要史料图片视频,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继续执行全国清明节祭扫观察点制度,按照《2016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见附件1)的要求,合理设置观察点,加强清明节期间观察点祭扫活动监测和信息报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全面做好安全祭扫服务保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应收集汇总本地各观察点数据等信息,于4月2日至4日每日15时前统一上报《2016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见附件2),于4月15日前上报清明节工作总结及“殡葬服务提升年”活动方案。



附件:

1. 2016年全国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doc

2. 2016年全国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doc


 


民 政 部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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