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服务联〔2009〕7号《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全文)
关于印发《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商务厅、文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证监局、保监局、档案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编制了《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物流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减灾和救灾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旅游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等13个重点领域的标准制修订任务,旨在推动服务业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和当前服务业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并完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适用、基本满足服务业发展需要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业各相关部门、行业、技术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对《规划》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根据《规划》中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推动《规划》落实工作。
二、2009年-2013年安排服务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以《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召开服务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规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司法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地震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
2009年2月10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