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0〕101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C地块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C地块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0〕1011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C地块工程的请示》(津文物发〔2020〕3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杨柳青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C地块工程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调整方案设计。根据《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降低位于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的1号楼设计高度;位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确定的核心监测区内的2-3、23-27、29号楼,亦应按照“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视角”的规定,降低设计高度。
(二)进一步优化沿河建筑和道路布局,使其满足道路红线外侧15米绿化带的管控要求,进一步降低拟建项目对大运河环境景观的影响。
(三)完善地下空间设计说明和相关图纸,明确拟建地下空间与大运河保护区划的关系,补充地下空间开挖及基础施工对大运河的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完善方案设计。
(四)补充施工和运营期间对河道稳定性和水质的监测措施,防止基坑开挖和地下施工作业对河道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施工管理,制定临时性保护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大运河文物安全。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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