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全文
为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提高民政领域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民政特殊行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保障民政工作对象权益,日前,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编制了《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以民政特殊行业产品、民政公共服务为对象,提出了今后5年民政领域内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对开展民政标准化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编制民政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建立健全民政标准体系的主要依据。
1 编制说明
1.1 编制目的
1.1.1满足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增强标准化工作对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1.1.2提高社会福利服务、康复服务、殡仪服务、社区服务等民政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其专业化和规范化。
1.1.3适应加入WTO后形势要求,提高康复辅具、殡葬、减灾救灾等民政特殊行业产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
1.1.4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协调、重点突出的民政标准体系。
1.1.5为制定民政标准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加强民政标准化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
1.2.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1.2.3《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 13016-91);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
1.2.5《民政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全文废止:民政部令第38号《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地名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编制原则
1.3.1系统配套:基本涵盖民政领域各个专业、门类的基础、安全、卫生、产品、服务、建设等标准。
1.3.2 协调一致:各专业、门类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标准间互相协调、互为补充。
1.3.3科学合理:既体现当前民政工作实际,又体现未来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实际需求,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强。
1.3.4重点突出:以减灾救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地名公共服务、婚介婚庆服务、康复辅具、殡葬等民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标准为重点,以强制性标准和公益性、基础性、通用方法类标准为核心,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制修订和宣贯实施标准,提高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水平,增强标准化工作对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1.4编制范围
《规划》涉及民政各个业务领域,包括“民间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建设”、“村务民主”、“婚姻”、“地名”、“殡葬”、“收养”、 “康复辅具”、“福利彩票”、“民政信息化”、“民政工程项目建设”共15个专业,并留有发展空间。其中,将“社会救助”专业划分为“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共4个门类;将“婚姻”专业划分为“婚姻登记”、“婚姻介绍”和“婚姻庆典”共3个门类。
2 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2.1 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的成绩
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一是制定和修定了一批标准。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已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87项、行业标准12项,同时还有56项正在制订、修订或修改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主要集中在康复辅具、殡葬、地名、减灾救灾、社会福利、民政信息化等专业领域。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要求制定了《民政领域国家服务标准计划项目2005-2008年发展计划》,其中《灾害管理术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等41项服务标准计划项目已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等17个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二是加强了民政标准化基础研究力度。近年来,在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大力支持下,民政部组织了“民政领域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研究”、“中国残疾人标准发展战略研究和体系的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名词术语标准”、“殡葬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等国家级重大科研课题研究,有力促进了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三是加强了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建设。在1989年和1997年分别建立了“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5年成立了民政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目前正在筹备建立全国减灾救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福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殡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婚庆婚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是加强了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初,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民政标准制定范围、管理机构、标准计划、编制、审批、发布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民政标准化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2 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对我国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技术支撑作用,但是与民政工作和民政事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标准化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民政标准体系;现行标准的类型和数量,不能满足民政事业发展需要;标准年龄较长,制修订和复审不及时;没有建立起认证、认可、检测、合格评定等相结合的标准宣贯实施体系,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标准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标准化研究机构不健全;标准化工作的财政投入不足;标准化专业人才紧缺等。
3 我国民政标准化工作发展思路
3.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对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民政系统和其他社会科研力量,全面加强民政标准化基础研究,建立健全民政领域标准体系,科学编制民政标准发展规划,加快制订一系列民政急需、社会适用的标准,为规范民政管理服务行为,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供标准依据和技术支撑。
3.2 主要目标
3.2.1 体系目标:经过5年努力,建立和健全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设施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建设标准相配套,与国际相关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标准体系。
3.2.2 标准制修订目标:到2010年,完成260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立项,其中,2006年完成立项42项,2007年完成立项77项,2008年完成立项67项,2009年完成立项33项,2010年完成立项41项。
3.2.3 国际标准化活动目标:凡是国际上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等同、等效或非等效采用;积极参与国际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秘书处工作。
3.2.4 标准实施目标:到2010年底,在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福利机构、临时性社会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等机构初步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减灾产品、康复辅具、殡葬设备和用品等民政特殊产品的质检体系,推行质量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制度。
3.2.5 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目标:建立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改《民政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民政标准制修订程序,加强标准化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适合民政事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
3.3 重点领域
3.3.1 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主要开展民间组织分类与术语、民间组织信息披露、民间组织评估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2 优抚安置:主要开展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休所、军供站、烈士纪念建筑物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3 减灾救灾:主要开展灾情调查与统计、灾害评估、灾害应急技术、灾民救助、灾区恢复重建、救灾物资生产、减灾物资仓储、救灾捐赠物资管理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4 社会救助:主要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临时性社会救助、未成年人社会救助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重点研究制定城市低保服务流程、城市低保统计方法、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管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成年人临时性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卫生要求、街头救助服务等标准。
3.3.5 社会福利:主要开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产品、服务流程、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服务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服务对象权益保护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6福利彩票:主要开展福利彩票品种、玩法、福利彩票印刷技术、防伪技术、电脑福利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开奖流程、彩票销售网点设置和设备设施要求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7 基层民主建设:主要开展社区建设、社区服务、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民主公开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8 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主要开展婚姻登记基本术语、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证件、婚姻登记服务规范、婚介机构准入、婚介服务流程、婚介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婚庆行业术语与标志、婚庆服务机构准入、婚庆产品分类、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9康复辅具:主要开展生活自理类、技能训练类、康复治疗和训练类、休闲娱乐类辅助器具以及假肢矫形器、康复服务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10 殡葬:主要开展殡葬设施、殡葬设备、殡葬用品、殡仪服务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11 收养服务:主要开展收养服务基本术语、收养服务机构资质、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收养后续服务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12 地名:主要开展地名译写、地名文化遗产鉴定、地名标牌、地名标志、地名数据库建设、地名信息服务、地名信息管理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13 民政信息化:主要开展民政领域的基础数据、业务流程、民政战略信息系统、应用支撑、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信息服务等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3.14 民政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开展社会福利机构、临时性社会救助机构、减灾物资储备中心、殡仪馆、公墓、军供站、军休所、社区服务中心等民政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标准的研究制定。
3.4 保障措施
3.4.1 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民政领域标准化工作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民政部各有关业务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作用,充分利用部属科研院所和社会研究力量,按照“统一计划、分头起草、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任务。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发布的程序和公开透明、协调一致、快速反应的管理方式。
3.4.2 加强标准化工作机构建设。一是调整和加强“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提高其标准化工作水平。二是在减灾救灾、殡葬、社会福利服务等领域建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民政其他领域建立民政综合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民政相关领域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实施工作。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要广泛增加企事业单位和用户成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秘书处工作。各技术委员会要尽快建立相互配合、目标明确、责任到位、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利用各技术委员会组织一批结构合理、数量稳定的民政各领域标准化专家,研究落实民政相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三是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成立民政标准化研究机构,组织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加强标准的基础研究和前期研究,加强对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追踪研究,以科研带动标准化水平的提升,实现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3.4.3 加大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以集中培训为手段,培养一批民政标准宣贯实施和应用人才;以理论、技术研究和标准制修订为基础,以出国培训、进修为手段,培养一批既懂民政业务,又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和国际相关标准化情况,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指导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人才。争取尽快建立起一支与民政标准化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各级、各类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3.4.4 加强民政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民政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标准提案、标准计划立项、审批、标准制修订过程监督、标准征求意见、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复查复审等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网络化、信息化,缩短标准制修订时间,提高标准制修订效率。加强国内外相关民政标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工作,建立“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民政标准化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为民政系统和全社会提供标准化信息服务。
3.4.5 建立完善的民政标准宣贯实施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标准宣贯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通过培训、论坛、讲座、展览等多种形式,加大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标准化的认知程度,让民政服务对象能够利用标准作为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让系统干部职工能够利用标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民政标准化工作。民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标准配套,把法律法规与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提高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增强标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推行标准化示范活动,鼓励基础较好的单位,率先在生产、管理、服务过程的各个环节采用标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和探索后,将其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总结出来,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推广。要借鉴ISO 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 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福利机构、成年人临时性社会救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区服务机构、殡仪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领域开展认证、认可、检测和合格评定活动,加大标准的执行力度,提高标准的实施效果。
3.4.6 加大民政标准化的财政投入。开展社会福利服务、减灾救灾、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康复辅具、殡葬等领域内的重大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组织制修订和宣贯实施26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研究制定民政领域标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民政标准宣贯实施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民政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大多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围,是基础性公益性工程,需要政府稳定的财政支持。同时,对一些面向市场的标准,也要利用市场机制筹措资金,调动社会投资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民政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共同投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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