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1〕90号《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全文)
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老龄办、部管社团:
为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维护民政对象权益,加快现代民政事业发展,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编制了《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组织落实。
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标准化是现代民政的重要构成,是维护民政对象权益、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效能、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技术支撑。为全面推进“十二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国标委服务联〔2009〕7号)、《全国民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民发〔2009〕98号 )及相关民政和标准化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绩。
“十一五”期间,在民政部党组高度重视和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大力支持下,经民政系统共同努力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民政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
——民政标准化认识不断深化。召开全国民政系统第二次科技大会,决定进一步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确立了标准化在民政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与作用。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标准宣传与培训,民政范围“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正逐步形成。
——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组织开展了民政标准体系战略研究,制定实施了第一个民政标准专项规划《全国民政标准2006-2010年发展规划》,在民政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推行了标准化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门类齐全、结构清晰的民政标准体系框架。
——标准研究基础逐步夯实。组织开展了康复辅具、减灾救灾、殡葬、地名等领域标准化关键技术研究。争取财政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标准基础研究,取得了266项民政标准基础研究成果,为制定民政标准打下了良好基础。
——标准出台数量大幅增加。先后发布实施了97项国家标准、25项行业标准。平均每年出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5项以上,增长幅度前所未有。地方民政部门积极探索,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标准。
——标准实施力度不断加大。与国家标准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出台了《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针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了系列专项检查。地方民政部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标准化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成立了民政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加强了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力建设,成立了全国减灾救灾、社会福利服务、临时性社会救助、殡葬、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大了人才培养与归口管理力度,民政标准化工作有序开展局面基本形成。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是民政标准化发展与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并将保障和改善民生确定为“十二五”规划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民政标准化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发展动力。
——推进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需要加强优抚安置服务、防灾减灾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公共地名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婚姻家庭服务和殡葬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需要加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等领域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推进现代民政工作转型,逐步改变评比达标表彰等传统性、运动式、临时性工作手段,建立起常态化、可量化、自愿化、制度化工作手段,需要加快推进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
——提升科技惠及民生水平,提高民政特色行业产品质量,需要夯实和加快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地名等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在把握机遇、坚定信心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整体起步较晚,民政标准化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新期待、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新形势、现代民政转型新需求相比,仍有不少薄弱环节亟待改善与加强。
——民政标准体系有待健全。现有标准覆盖领域不全面、不平衡、不充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数量相对较少,关键领域管理与服务类标准较为欠缺,地方民政标准体系建设基础较为薄弱。
——标准研制水平有待提高。民政标准形成机理较为复杂,民政标准关键技术与共性规律尚未完全掌握,一些已立项标准研制进展缓慢,个别标准标龄较长、针对性不强。
——标准宣贯力度有待加强。标准宣传渠道不畅,标准发布信息零散,一些部门与机构对标准化的认知程度不高,标准执行及检查评估力度不够,标准化意识在民政系统尚未普及。
——标准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国际标准化实质活动参与较少,标准化人才总量不足,标准化经费投入不够,标准化长效运行与保障机制尚未健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服务现代民政转型、推进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标准研制为基础,以标准应用为重点,加强机制创新与能力建设,着力增强民政标准化的系统性、导向性、实效性与科学性,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与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民为本,服务发展。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理念,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标准化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民生急需标准研制,着力提升民政工作质量,以民政对象满意程度检验标准化建设成效。
——部门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及民政范围社会管理与服务机构的主体作用与主动意识,加强部门之间协同配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使标准化成为各方参与和支持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把握标准化工作规律,统筹安排民政范围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加快民政标准体系以技术标准为主向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为主转型,加大行业标准制修订力度,支持与鼓励地方标准、民政企事业单位标准研制。
——强化应用,注重实效。立足民政、面向社会及市场,加强标准宣传与贯彻执行,建立健全民政标准实施、监督、评估与反馈机制,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与成果推广,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实效性与普及性。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民政领域、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化理念在民政系统深入普及,管理标准化建设在民政范围全面推进,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基本健全,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具体目标有:
——标准体系目标。健全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科学实用、相互协调的民政标准体系,建成民政分业务领域标准体系框架,实现民政标准覆盖范围由分散化向系统化转型。
——标准研制目标。研究与制修订不少于100项国家标准、80项行业标准,支持各地探索制定30项以上地方标准。标准制定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标龄控制在5年左右。提出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实现零的突破。基本完成民政业务领域重点急需标准制定,管理与服务类标准占新制定行业标准的比例不低于50%,实现民政标准以技术标准为主向管理标准、服务标准为主转型。
——标准实施目标。民政标准实施推广模式与方法不断丰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民政范围普遍实施,地方民政标准化建设成效明显。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争取建立民政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50个、示范单位100家。
——人才培养目标。大规模开展标准化专题培训,实现各类民政标准化人才规模大幅增加、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基本满足民政标准化工作需要。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民政标准体系。
——完善民政标准体系框架。系统分析社会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民主、社区建设、地名、平安边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福利彩票、康复辅具、婚姻、收养、殡葬、社会工作、民政信息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民政业务领域标准现状与需求,按业务领域构建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布局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构成,留足地方标准对接空间。在分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政标准体系总体框架,提升民政管理标准、服务标准与技术标准、基础标准之间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加快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研制。把握民政工作共性规律,科学总结实践经验,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进民政各业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针对民政范围社会管理及行政管理需要,加强管理标准研制。针对民政工作对象对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社区建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家庭、殡葬事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现实服务需求,加强服务标准研制。针对地名、康复辅具、福利彩票、殡葬等领域民政特色行业产品生产应用,加强技术标准研制。针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开展相应标准研制。针对科技进步与民政业务新进展,对标龄超过一定年限、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标准进行调整与修订,逐步解决标准老化问题。
——加强地方民政标准建设。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重点围绕社区服务、公共地名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民政业务开展地方标准研制,鼓励民政企事业单位、社区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内部标准研制。完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基层民政部门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制,支持地方标准上升或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做好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之间的配套衔接,推进区域民政标准体系建设一体化进程。
(二)建设民政管理标准化推进体系。
——开展合格认证。依据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通用合格评定标准,结合民政所辖行业与领域生产、管理和服务组织的特点,探索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符合民政需要的管理认证体系合格评定标准。支持和鼓励相关民政工作机构导入相应标准,推进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第三方认证、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民政范围有关组织和机构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工作进行体系认证认可,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开展等级评定。参照《服务企业等级的划分》、《企业标准体系》等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婚姻收养登记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婚庆婚介服务机构、殡仪服务机构等民政所辖范围内的公益服务类组织,以及康复辅具、殡葬等民政特殊行业单位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相关行业、领域组织等级划分原则和依据以及等级评定方式、程序和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机构承担、分级负责原则,对服务对象、目标、功能相同但服务设施、项目、质量要求不同的服务组织进行等级划分与分类评定,提高各类民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开展示范建设。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按照“先试点后示范”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单位启动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探索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实现方式、运行规律与体制机制。争取通过二至三年的时间,在民政范围形成一批民政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试点示范机构,并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推进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
(三)建设民政标准化宣贯体系。
——广泛宣传民政标准。从执行标准的实际需求出发,认真研究民政标准宣传的新思路、新方法,营造推行民政标准化的良好氛围。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会议、讲座、展览、简报、“标准日”活动、技能竞赛等形式,加强标准化理念推广与民政标准知识普及。根据社会需求与民政工作重点,策划组织重要民政标准宣贯,使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支持和参与民政标准化建设。
——加强标准执行与评估检查。采用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和模块化等形式组织实施民政标准。鼓励基础较好地区与单位率先在民政管理、服务及生产领域采用新出台标准,及时总结和推广标准实施成果,扩大民政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将标准执行情况与相关激励政策与管理措施挂钩,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民政范围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度。建立标准实施监督体系,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估、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主要设施的标准执行情况开展质量评估。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估指标体系,促进标准实施与民政工作质量提升同步。
(四)建设民政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
——加强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在争取成立社会工作、社会救助、社区建设与服务等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标准化工作组织基础上,加强已有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协调与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加快成立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形成覆盖民政各业务领域的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体系。鼓励地方民政工作者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活动。进一步充实民政准化专家委员会,面向民政系统发挥专家咨询与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民政范围质量检测、计量认证机构建设,鼓励与支持部属单位及民政系统加强标准化研究机构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民政标准化发展的条件平台。鼓励民政标准化技术组织参加与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活动,不断开拓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国际视野。
——加强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民政标准化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任用、激励等环节,建立健全有利于民政标准化人才施展才能的长效保障机制。通过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现场观摩、顶岗实习、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造就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民政标准化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探索建立民政标准化人才库,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与关键技术攻关,为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四、重点工程
(一)标准制修订优先项目推进工程。
围绕民政中心工作,重点研制100项支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步骤开展20-30项复审和修订工作,引导地方民政部门相应开展地方标准与机构内部标准建设,争取“十二五”末在相关领域率先建成结构齐全、功能完备的标准化工作体系。
——急需领域标准制修订要目。在减灾救灾领域,重点研制灾情调查与统计、灾害损失评估、灾害风险分类和评估、救灾应急、社区综合减灾、救灾物资生产储运、救灾捐赠管理等方面标准。在养老服务领域,重点研制机构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分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老年人失能等级划分等方面标准。在殡葬服务领域,重点研制殡仪服务、遗体处理服务、骨灰处理服务、公墓服务、骨灰堂服务等殡葬服务标准,以及存尸设备、运尸设备、火化设备等殡葬技术标准。
——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要目。在社会组织领域,重点研制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与社会组织评估等方面标准。在优抚安置领域,重点研制光荣院、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用饮食供应站、优抚医院服务标准与祭扫烈士礼仪标准。在社会救助领域,重点研制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对象分类、统计、测算及相关管理与服务标准。在基层民主与社区建设和服务领域,重点研制村务民主管理基本术语、村民选举场地通用要求、社区建设基本术语、社区服务设施配置、社区公共服务、社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标准。在区划地名领域,重点研制地名术语、地名规划、地名译写、月球地名、南极地名、海底地名、地名文化保护、地名标志、地名数据库建设、地名信息服务等方面标准。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领域,重点研制社会福利基本术语、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产品、服务流程、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服务人员资质、服务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服务对象权益保护、慈善城市评价、慈善捐助信息社会公示规范等方面标准。
——特色领域标准制修订要目。在康复辅具领域,重点研制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轮椅车、轮椅座椅、康复辅具装配、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单位资质、生活保障辅具和康复训练辅具试验方法等方面标准。在福利彩票领域,重点研制福利彩票术语、福利彩票技术安全管理规范、福利彩票印制技术规范、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职业规范等方面标准。在婚姻婚庆婚介领域,重点研制婚姻登记基本术语、婚姻登记服务流程、婚姻登记机关环境设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婚姻登记机构等级评定、婚姻登记信息化以及婚介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婚礼主持人职业规范、婚礼策划师职业规范、婚姻庆典安全卫生及环境要求等方面标准。
——新型领域标准制修订要目。在社会工作领域,重点研制社会工作分类与基本术语、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标准,老年人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司法矫治社会工作、医院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等服务标准以及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专业教育、专业督导、服务效果评估,志愿服务规范、志愿者组织管理等方面标准。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领域,重点研制集中养老社区、社会福利机构、临时性社会救助机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军供站、军休所、优抚医院、烈士纪念建筑物、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方面建设标准。
(二)民政管理标准化示范建设工程。
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发〔2010〕86号),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动员,选择基础较好、领导重视、积极性高的地区(市、县、区、街道)推进管理标准化综合试点,组织民政工作机构(民政机关、民政事业单位、社区工作机构及社会组织)进行单项试点。通过专题培训、工作研讨、经验交流、专家辅导、第三方认证等方式,指导试点地区与机构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争取到2015年,在民政范围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管理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地区和试点示范机构,为民政系统全面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提供经验借鉴与示范引领。
(三)民政标准关键技术研究工程。
组织开展民政标准发展战略、民政管理标准化规律与模式、民政标准成因机理与研制技术、民政标准效益评价等系列课题研究,逐步建立民政标准化基础方法理论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地名、康复辅具、殡葬等领域国际先进技术跟踪研究,系统研究境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关键标准,推动国际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组织民政行业公益性科研项目研究,支持和鼓励民政系统及社会各界围绕民政相关业务领域关键技术开展标准预研。
(四)民政标准化能力建设工程。
科学制定民政标准化人才培养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培养和造就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的标准化人才队伍。建立国际标准化人才选拔、培训、交流和保障机制,培养一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熟练指导民政标准化实践的专家队伍。鼓励和支持地方民政部门、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结合地方特色与行业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标准化知识普及培训,提升民政范围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与综合素质。加强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高校、民政培训机构及科研院所,建立3-5个民政标准化知识培训基地;依托标准化建设成效突出的相关民政工作机构,建立3-5个民政标准化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民政标准化知识培训体系,研究制定民政标准培训大纲,建设一批针对性、实务性和科学性强的标准培训教材,探索开展在线网络培训,不断提升标准化人才培养水平。
(五)民政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建立民政标准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民政标准的收集、整理与文本录入。建立民政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标准计划立项、研究制定、审批发布与复查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环节在线管理。建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建设、人员调整与绩效考核的动态管理。建立民政标准化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及时介绍民政标准化工作最新进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建议,提高民政标准化的社会知晓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将民政标准化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纳入各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予以重点部署、重点安排。
(二)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民政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民政标准审查规范,探索建立标准制修订质量评价体系,逐步提高民政标准质量与效益。建立健全民政标准研制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完整的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发布程序和公开透明、协调一致、快速反应的管理方式。
(三)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发布”原则,分年度组织落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加大对地方民政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民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开展地方标准或单位内部标准研制,做好单位内部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之间的配套与衔接,逐步提升基层民政标准化建设水平。将标准制修订纳入科技奖励范围,探索设立民政标准创新成果奖,对各类民政标准择优奖励。
(四)加大经费投入。
加大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财政经费投入,建立与民政标准制修项目挂钩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参照科研管理方式,对民政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制给予一定补助。按照社会公益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鼓励社会各界自筹经费参与民政标准研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标准化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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