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函〔2020〕101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文物政函〔2020〕1018号
陕西省文物局、延安市人民政府:
经陕西省文物局推荐,延安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创建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并对做好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健全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抓紧编制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高标准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围绕革命旧址整体保护,统筹加强延安市域内革命文物和其他文物保护,增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务实谋划一批创建任务。
三、强化革命文物展示利用。优化革命文物展示体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融通多媒体资源,做强做大优势品牌,更好打造革命精神标识。多措并举拓展革命文物融合发展空间,切实带动就业创业、群众增收、产业发展、环境改善,实现宜居宜业宜游。
四、强化创建工作保障。将示范区创建纳入延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整合各方资源力量,对文物本体抢救修缮、腾退搬迁居民和单位、周边环境整治等加大投入,实施精准治理。
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经陕西省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局,我局将在收到方案两个月内反馈意见。陕西省文物局应继续加强对陕西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专业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文物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报告。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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