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政函〔2020〕1016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创建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函
文物政函〔2020〕1016号
辽宁省文物局、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经辽宁省文物局推荐,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创建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并对做好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依照《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健全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抓紧编制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强化军地务实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军事设施部门、管理使用单位沟通联动,进一步明确旅顺口区文物保护利用的组织框架、军地合作内容、各方权责利等,凝聚示范区创建工作合力;全面整合军地文物资源,加快旅顺口区百年老建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实现应保尽保、整体保护。
三、系统谋划创建任务。结合落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研究、系统挖掘、准确凝练旅顺口区文物资源价值,创新文物资源利用途径,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等开发建设的关系,让文物保护利用成为城市发展新亮点。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旅顺口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理顺与旅顺口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大连旅顺太阳沟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关系,保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队伍稳定,充实文物保护专业人才。
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制定,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经辽宁省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局,我局将在收到方案两个月内反馈意见。辽宁省文物局应继续加强对辽宁旅顺口军民融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专业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文物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报告。
专此函。
国家文物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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